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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后发明人是不是变了,专利转让后发明人能改变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转让后发明人是不是变了,专利转让后发明人能改变吗

专利转让后发明人是不是变了



一、  专利转让后发明人不会变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且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而发明人对专利享有署名权,因此专利的转让不会导致发明人发生变化。

如果要变更发明人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或者持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二、   提醒您:我国专利权具体包括的内容包括: 1。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

2。转让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权利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一定费用。

4。标记权:可以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在受到专利侵权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停止侵权。

6。放弃权:可以书面声明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质押权: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

三、  专利权的转让有以下途径: 1。委托转让。

专利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专利转让的相关手续; 2。自行转让。

专利权人自行办理专利转让的相关手续; 3。参会转让。

专利权人参与各类专利技术新产品展览会并在各类技术交易活动中发布和推广技术;

专利转让后发明人能改变吗



一、  专利转让后发明人不能改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专利的,只是转让专利的所有权,专利发明对专利享有著名权的,转让专利不能变更专利发明人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二、  一个专利的发明人的数量没有规定即没有限制。

因为在《专利法》中没有对发明人数进行说明,所以一般认为没有规定专利发明人就没有限制,也就是说不限人数。

专利发明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三、   提醒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知局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

公司专利发明人的权益有: 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专利转让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与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的免税问题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常伴随着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技术转让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与技术转让一样,技术咨询与服务也属于国家重点倡导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之一。

根据财税字【273】号文及财税字【2011】111号文的规定,对技术咨询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营业税或“营改增”后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技术内容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是为技术转让而实施的售后服务,即技术转让合同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条款;二是形式上这部分技术咨询或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技术转让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常常要采购一些价值不菲的研究设备,这些设备的价款中包括了增值税的税款。

如果技术转让方是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前,他们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是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而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他们作为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因此,对于专门从事研发与技术转让的公司或事业单位,如果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购买大量的研发用设备,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必然较大。

与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同,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并不都是全部减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转让专利使用权增值税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

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全能范围。

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

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转让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

从财税【2010】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转让也应该在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专利转让后发明人是不是变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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