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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程序困境及司法应对,职务发明界定标准是什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程序困境及司法应对,职务发明界定标准是什么

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程序困境及司法应对



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上述规定总体上重实体规范,缺乏对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致使在发生纠纷时,发明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实体规范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结合该案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纠纷的审理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基本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

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为此,职务发明报酬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实行“约定优先,法定为辅”。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专利使用协议》,对职务发明报酬的支付条件和数额进行了明确约定。

但作为发明人的原告要顺利实现发明报酬,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职务发明已经被实施。

职务发明报酬不同于职务发明奖励,二者的区别在于给付的前提和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只要发明人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单位就应该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而职务发明报酬,则是有赖于职务发明成果的实施和利用。

”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具体包括单位将专利使用于自身生产的产品,许可他人使用职务发明专利,将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上述规定总体上重实体规范,缺乏对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保障。

职务发明有偿转让给他人等。

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即在于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使用了原告主张的专利。

这也是此类案件审理中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

其次,单位在实施职务发明过程中获得经济效益。

职务发明专利被实施后,单位必须从实施专利中实际获得经济利益,才应向发明人支付报酬。

否则,单位也没有义务向发明人支付。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获得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为营业利润,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单位应当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获得盈利。

但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确定“经济效益”的表现方式。

例如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是“产品售价”。

即只要单位实现了产品的销售,就应向发明人支付报酬,而不论单位是否在销售过程中盈利。

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程序困境 首先,发明人相对于单位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很难直接获得相关的证据。

在职务发明报酬纠纷中,发明人实质上仍系处于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职务发明专利是否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等信息,往往涉及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即使是在职期间,发明人也很难有所知悉,更无法直接获得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的文本。

单位往往也不会主动告知发明人。

何况出于劳动关系的考虑,很多发明人都是离职以后才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职务发明报酬,对于职务发明专利是否已经实施的信息更加难以获得或知晓。

本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供了一些产品照片,而仅凭照片很难判断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所诉的专利。

恰恰是被告试图证明其没有使用相关专利,提交了相应的产品,才使得相关事实得以查明。

其次,高昂的维权费用为发明人获取相关证据设置了事实障碍。

在职务发明专利用于产品生产的情况下,发明人要顺利实现职务发明报酬,发明人一般要购买到相关产品以进行产品和专利权利要求的比对。

如果相关产品的价格高昂,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作为普通技术工作者的发明人根本无力负担。

而没有产品实物,根本无法证明相关产品是否使用了发明人主张的职务发明专利。

如果技术比较复杂,还有可能会进行司法鉴定,这也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发明人预先垫付相关的鉴定费用,在当前的情况下,鉴定费用也会对发明人造成一定的负担。

再次,相对较高的证据保全门槛为发明人获取相关证据设置了法律障碍。

有人也许会提出,发明人虽然无法直接获得相关证据,但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的方式对相关产品和财务账册进行保全。

但为了防止错误保全的发生,实践中对申请证据保全往往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发明人除了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还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可能使用了发明人主张的职务发明专利。

由于是否使用了专利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技术比对,发明人很难提供初步的证据予以证明。

而对于财务账册的保全,涉及职务发明报酬的数额计算,前提应为相关产品已经使用了职务发明报酬,在该前提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很难准许发明人的保全申请。

职务发明报酬制度设计的应然理念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因此,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中的发明人和单位之间一般都存在劳动关系,相对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而言,发明人不仅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者,还是单位的劳动者。

发明人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在职务发明报酬纠纷中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特殊性,既具有发明人与专利权人间的平等性,又具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不平等性。

一方面,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以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客观事实,决定了作为劳动者的发明人缺乏与单位之间进行平等对话的资本;另一方面,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对信息、社会资源的掌握,发明人都缺乏与单位在诉讼中进行平等对抗的实力。

因此,作为劳动者的发明人,在争取职务发明报酬的过程中,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

然而,我国现有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以《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中心进行设计,而《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总体上仍属于私法范畴,基本以调整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为主要调整手段。

这虽然充分尊重了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意思自治和平等协商,但却并未考虑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导致制度设计蕴含的平等、自由、公平等理念无法真正得到落实。

作为私法范畴的知识产权法,其制度设计的逻辑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其虽然规定于专利法之中,但是其产生的基础却是劳动关系。

“在职务发明产生的基础,即劳动关系的背景中,职务发明人并非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应有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民事主体--劳动者。

”仅仅用平等主体间任意性规范来调整本不平等的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报酬支付关系,具有先天上的不足。

正如有学者指出“欲完全以私法自治规范职务发明权益事宜,恐对受雇人不利。

” 为此,职务发明报酬制度设计应当充分注意到职务发明报酬纠纷的特殊性,既要体现发明人与专利权人间的平等民事关系,又要正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不平等劳动关系。

在制度设计的理念上,虽然应当以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基本理念为基础,但也应当考虑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报酬纠纷中的弱势地位,借鉴劳动法“倾斜保护”的价值理念对发明人在制度设计上给予倾斜性保护,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调整手段和劳动法调整手段的合理配置。

“现代民法兼顾弱势意义上平等的理念,为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知识财富公平与合理的分配,奠定了实质意义上自由与平等协商的基础。

劳动法于劳动者‘倾斜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则为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知识财富公平与合理的分配,提供了全面而有力的保障。

” 当前司法实践的合理应对 从当前司法实践看, 认为可以围绕降低证据保全门槛和适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两个方面进行规则设计,最大限度地减少发明人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障碍。

1。降低证据保全的门槛。

考虑到发明人在经济实力、证据获取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司法实践应尽量降低发明人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获取证据的门槛。

一方面,降低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交初步证据的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最初步的证据,发明人很有可能也无法搜集到。

认为,如果发明人能够证明其是相关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而单位亦在正常的进行生产经营,即使发明人无法提供特定产品确实可能使用了该专利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准许发明人针对产品或单位财务账册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

另一方面,降低担保金的数额。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考虑到发明人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低担保的数额,或者采用灵活的担保方式。

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而现有证据表明单位确应向发明人支付职务发明报酬的,可以不要求发明人提供担保。



职务发明界定标准是什么



一、  职务发明界定标准是: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

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

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

二、  职务发明专利可以转让。

提醒您,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第10条的规定,作为从事科研的高校教师,如果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其有权进行转让,无需通本人。

尽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但作为发明人,自己可以享有署名权与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三、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判定方式有哪些



一、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

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

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

二、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而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三、

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程序困境及司法应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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