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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创造者调离工作,职务发明创造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创造者调离工作,职务发明创造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创造者调离工作



[案情介绍] 章XX诉称:章ZZ在本所工作期间,曾参加了“苦卤与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等几项发明创造的研制工作。

其在调本所时曾向本所出具了不侵犯本所“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法之工艺技术”等内容的保证书。

但其在调离本所仅5个月的间就违背其保证,以其为主要发明人,以石油院为申请人,1四8年5月申报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

章ZZ的行为侵犯我所的权益;石油院从章ZZ侵权行为中获得了不应得到荣誉和经济利益。

据此,请求将”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判归我所有,判令章ZZ向我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章ZZ石油院赔偿我所的经济损失18万元人民币。

章ZZ辩称:对章ZZ的保证书不能理解为对其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所从事的本专业工作的限制。

该保证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章ZZ调入石油院后,是协助石油院开展用卤水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

石油院对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料、财力,而且在该项目中采用了与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不同的工艺路线和条件,因此,石油院对该发明专利的申请及专利权的取得,都是合法的。

对海水所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据查,海水所主要从事从海水卤水中提取钾、溴、镁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该所自1998年对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进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镁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和“混合盐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工艺技术的研制,并已获国家发明专利。

在上述技术的基础上,海水所又进一步研究“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在完成小试后形成了工艺方案。

随后,海水所对该工艺方案中的分离工艺环节又进行了浮选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种分离方法研究实验。

198年8月,海水所将浮选法用于“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但至今尚未获得授权。

被告章ZZ原为海水所研究人员,自197年9月至l998年12月25日调离之前,在海水所主要从事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了“混合盐制取硫酸钾”、“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998年12月25日,章ZZ从海水所调入石油院。

章ZZ在调离前于12月21日向海水所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对其在海水所期间所从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关技术、思路、数据和信息不使用,不对外扩散。

章ZZ调入石油院之后,该院针对其专业和曾从事过的工作,在院材料室为其专门成立了“钻遇资源综合利用”、课题组。

1999年5月,章ZZ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

石油院将该技术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于同月1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苦卤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于l999年12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1115751127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为章ZZ。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个人不可以申请专利。

2、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3、《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所称的“单位”,包括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发明人、设计人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所称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要怎么写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要怎么写呢? 职务发明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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