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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如何对外观专利提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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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公开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开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实质审查,对专利申请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存在缺陷的,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经多次答复审查意见,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如何对外观专利提无效宣告



一、 专利权经国知局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知局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二、 专利法的无效宣告,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书应结合相应的证据具体说明宣告无效的理由,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符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列举的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见“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 2、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第三人又以同一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予受理,即重复的请求书,在后申请的不予受理;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提出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供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没有提供的,请求无效宣告的请求不予受理; 4、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补正,期限届满,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视为该无效宣告请求没有提出。

三、 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撰写一份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需要,可先行检索 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文件,取得专利申请号,并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费用; 4、进入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于申请日起的18个月后,将在专利公报和网站上公开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请日起的15个月内随时要求提前公开;经审查该专利符合外观设计的特性,授予专利权,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维持费、当年年费、印刷费、证书工本费,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将予以公告。

5、如果要求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的优先权,则应当提供在先申请的相关情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的资料一式两份图片或照片。



如何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分类



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由专利局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分类的内容、分类的依据、分类号的确定等作了相应的说明。

一、分类的内容 分类审查员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给出大类和小类号。

二、分类的依据 外观设计分类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为依据。

为保证分类的准确性,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类别及其所属领域等信息。

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等信息可以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类别起解释或限定作用,可以作为分类的依据或参考。

在请求书中记载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不一致的情况下,分类审查员应当根据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给出分类号,并且对此情形进行标注。

在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出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的情况下,在确定该产品的类别时一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申请人给出的类别不准确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该类别进行修改,给出准确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给出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依职权给出产品的分类号;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由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修改等原因需修改分类号的,应当由审查员重新进行分类。

三、分类号的确定 在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时,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其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大类和小类。

相同用途的产品应当被分入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相同的大类和小类。

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当被分到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类;没有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类的,应当被分到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类中的杂项类;没有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类的,应当被分到分类表的杂项类。

分类号由大类号和小类号组成。

大类号和小类号分别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两位数的,在数字1至9之前加0;大类号和小类号之间用破折号连接。

例如,电视机的分类号为14-03。

此外,对于多类别产品,多个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

(一)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一项外观设计产品或者成套产品具有单一用途的,给出一个分类号。

(二)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一项外观设计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时,审查员可以给出与其用途相应的多个分类号(一般为两个)。

以该产品的主要用途所确定的分类号为主分类号,以次要用途确定的分类号为副分类号。

一般来说,以体现在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较大部分的用途为主要用途,以体现在产品外观的次要部分或较小部分的用途为次要用途。

例如,对于带收音机的闹钟,如果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较大部分的用途为闹钟,产品外观的次要部分或较小部分用途为收音机,则其主分类号为10-01、副分类号为14-01。

(三)分类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未写明产品的所属类别,并且没有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的,或者简要说明中所记载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不确切的,审查员可以发出分类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该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作出说明。

必要时,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该产品的使用状态参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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