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国家发明专利的流程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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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我们都知道将符合专利法授权客体的技术内容,按照专利法的要求,撰写成规定的文件格式,符合规定的语言描述规则后提交给专利局,如果专利局审查没有发现不符合相关专利法规的缺陷存在,就会对该请求授予专利权。
但是对于这个发明专利权其也有保护期限的,那么对于这个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于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从申请到取得专利证书要多久? 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知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3~5年左右时间。
发明专利保护时间怎么计算? 1、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
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
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
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2、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知局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国家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以上这些了,除此之外,对于国家发明专利作为发明者智力成果,对于其保护要注意,但是发明者也要清楚其期限是如何的,避免出现侵权或者其他纠纷。
国家发明专利的流程是哪些
专利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就是对于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也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所以专利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
1、申请文件准备,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各一式两份。
2、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也可以提交或寄交到设在地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3、办理专利申请,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
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书面申请文件。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4、专利费用,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
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
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
5、专利审批程序,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专利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在先申请尚未授权,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
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将驳回在后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在先专利申请文件的附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影响
一 问题的提出 专利复审委员会曾审理过两个特殊的宣告外观设计无效案,说它们特殊,是因为两个案例宣告无效的理由均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图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申请而未公开的实用新型申请的附图相同。
案例一是上海市崇明县某电器厂作为请求人,1991年7月10日就专利局于1988年11月30日授予的8730046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中的理由之一是以一个申请日为1987年7月31日,公告日为1988年4月20,产品名称为“单相通用插套转换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实质上就是87300466这个外观设计,其造型、结构图在公告的文件中已载明,因此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就该无效理由的审查决定是: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公告日晚于本专利外观设计申请日,尽管8720735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87年7月31 日,根据专利法23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申请,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后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及附图不能抵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是中国专利局1993年8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脚后跟防裂保健袜”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是1991年5月27日。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提交了三个附件作为证据,其中的一个附件是包括了一实用新型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文件,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是1991年2月5日,公告日是1991年7月31日。
与案例一同样,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当以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时,如果该实用新型在这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则其说明书附图可以作为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相反,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尚未公开的实用新型,其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宣告这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从上面两个案例的介绍可以看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局依据当时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实用新型专利套用到公开出版物,即使是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在先,但只要没有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公开发表,即不能作为宣告外观设计无效的证据。
两个案例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解决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问题。
但笔者由此想到实践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控告其侵权,那么侵权纠纷该如何解决?既然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是难以认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不侵权的。
如果认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侵权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 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在专利法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仍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
所谓的权利冲突指的是同一客体作为不同法律的保护,能够依法分别获得不同的权利,由于权利主体的不同而产生的冲突。
那么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或发明的附图与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能否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实用新型文件的著作权相冲突为由,宣告外观设计无效? 为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在专利法第一次与第二次修改之间,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 65号)中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注1)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者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这个原则在修改后的专利法二十三条得到体现,即增加了“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的规定。
首先看看先申请的实用新型或发明的附图与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这二者的权利性质分别是什么? 一般而言,实用新型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都具有双重权利,一个是授权后的专利权,另外就是著作权。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只要是外观设计的申请人独立创作的,则即构成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且不能以“权利冲突”为由不授予专利权。
另一方面,如果外观设计的申请日较晚,且不能证明其外观设计方案是他独立完成的,倒是可以以“冲突”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依据上述的规定,对于本文所述的情况却无法适用。
也就是说: 对于第一方面,由于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是独立创作的,即构成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授予了专利权,在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情况下,实用新型申请人不能以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来维护其合法权利; 对于另一方面,即使外观设计的申请日较晚,且不能证明其外观设计方案是独立完成的,仍不能以“权利冲突”为由宣告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无效。
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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