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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授权需要多久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授权需要多久

发明专利拥有量



在发明专利拥有量五十强名单中,12家企业的发明专利超过百件。

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及海尔集团公司的排名分别为第一、第四、第七;同时,这三家企业在经营规模超100亿元企业名单中排名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七,在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前100名企业名单中排名分别为第二、第一、第五。

通过比较,经营规模较大、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较多的企业其发明专利拥有量也相对较大。

据《办法》规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符合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等八项基本条件。



发明专利授权需要多久



一般说来,一项发明专利需要约3年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权。

一般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开,如果公开后即提出实审的话,一般是二通后授权,这样就是二年多的时间,总之是要看具体的案子情况和审查员,法律是不限审查时间,只对申请人的答复时间有限制(一通4个月,二通及以后是二个月)。

也可申请时即提出提前公开并实审,这样会快些,但最快不会早于18个月授权,即使18个月内审完了,也要等到18个月后授权,因为要考虑抵触申请的问题。

另,发明专利在公开前是不受保护的,也即申请日到公开日间的他人实施是不侵权的;公开日至授权日之间是临时保护,待授权后可以追溯,也就是说申请最终如不授权也就不保护了;只有授权以后才真正保护。

所以不是受理即受保护的。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授权的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这是授权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意: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我国专利申请后,经初审合格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最新技术的传播,他人在发明的启迪下,尽早地研究和开发出更新更先进的技术;另一方面能使社会尽早得到发明创造的信息,避免重复开发,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但是申请人担心公开申请内容,他人就可能利用该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但由于专利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这对申请人不公平。

专利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

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当然,一般情况下被警告人不会在专利授权之前轻易认可申请人的主张而支付该费用,对此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该费用,从而获得相应的救济。

因此,允许社会公众使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同时规定申请人可以从中获得适当的使用费,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



发明专利新颖性、利益平衡原则与专利制度目的



一、新颖性判断的重要性 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

在权利本位的时代,权利是法学的基石性范畴①,一部具体的法律制度,就是围绕着权利的获得,内容,保护方法,救济手段等等方面来展开的。

在专利法中,专利权就是这样的一个核心权利。

谈到权利,出于一种思维的习惯,我们往往会很自然的首先想到,权利是怎么获得的。

因为只有获得了权利,才谈得上权利的保护和救济等等方面。

如果从权利的获得着手去学习和研究,也许会是个好的开端。

怎么样才能获得专利权,或者说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什么,在我国的专利法(2000年)中有整整的一章,也就是第二章加以规定。

此外,在其他章节也有涉及,如专利法第2条对发明创造的定义,第5条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第9条先申请原则的规定。

在所有这些条件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的满足无疑又是最重要的。

而新颖性在专利审查程序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我想尝试着从发明专利新颖性制度入手,加以分析,尝试着去理解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一些东西。

确定了研究分析的对象,之后就应该是选择分析的视角和方法了。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的一句话启发了我,他在其《普通法》一书中有一个经典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对此,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

我认为,他并不是否定逻辑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建构中的作用,而是提醒大家在强调逻辑的重要性的时候,不要忽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正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平衡的需要导致了法律的产生并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基于这样的理解。

下面我将主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分析发明专利新颖性制度。

二、发明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 以此为依据,以下就是对新颖性判断中的一些分析: 1,为什么规定新颖性作为发明被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而不是规定独立完成某一项技术方案为授予专利的基本条件? 按照专利制度的传统理论“契约论”的观点,专利是国家和发明人之间签定的一项特殊契约。

根据这种契约,发明人公开他的发明内容,国家则对发明人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独占利用他的发明的权利。

因此,专利制度是两方面利益的平衡,一方面的利益是通过对发明给予专利保护来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另一方面的利益是防止因独占权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合理的妨碍。

可见,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布于众。

只有发明本身是新的,它的公布才能向公知技术领域增加新的内容,并由此对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相反,已经公开的技术由于不具备新颖性,则不授予具有排它性的专利权,否则会妨碍公众对公知技术的自由使用,从而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即使个人完全是通过自己的辛苦努力完成了一项技术方案的设计,也会因为不符合新颖性的条件而不能获得排他性的专利权。

此外,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还能避免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公开实施其发明,并通过这种实施达到延长其独占实施期间的目的。

由此可见,这一规定的目的不在于对个人劳动给予回报,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只是手段,其目的是在于促进技术进步、经济进步和整个社会的发展。

2,新颖性判断的时间点:为什么是申请日而不是发明完成日? 国际上采用的新颖性时间标准基本上有两种。

②一种是以发明创造的完成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目前采纳这一标准的国家只有美国和菲律宾。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另外一种标准,也就是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发明日标准(对应于先发明制)采用发明完成日期作为划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界线。

这种标准对发明人要公平一些,因为在发明人完成发明之后才公开的信息不可能被发明人借鉴用来完成其发明,因此这些信息不应被认为是判断其发明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但是采用发明日作为新颖性时间标准的另一个弊端是不利于发明人早日公开其发明。

发明人在完成发明之后,只要保存好了相关的证据,为了防止他人在自己发明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就很可能不急于申请专利,而是等到自己认为适当的时机才会去申请专利(经济人的假设)。

这显然不利于新技术的传播,有悖于专利制度的目的,因为设立专利制度的一个目的是促使发明人早日将其技术公布于世,从而对其它人进行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并且避免其它人在同一技术上的重复研究,从而节约了整个社会的资源。

鉴于采用发明日标准产生的上述问题,尽管这种标准道理上对发明人要公平,仍然不能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申请日标准(对应于先申请制)采用申请人向专利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之日作为划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界线。

凡在申请日之前向公众公开的信息都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当天或者之后公开的信息则不属于现有技术。

这种标准的最大优点是激励发明人在完成发明之后及早申请专利,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尽早公开,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传播,为他人对该项发明技术的改进提供便利,且能避免重复研究,浪费资源。

但是,这一标准也有不足之处,一是从道理上对发明人有欠公平之处,即在发明完成之日到申请日之间公开的技术信息也可当作现有技术来破坏发明的新颖性;有时,虽然自己已经研究开发出同样的发明创造,但由于专利被其他人提前申请,使用自己的研究成果甚至可能会被视为侵权。

针对这一情况,在实行先申请制的国家,设计了另外一些制度来减少先申请制所带来的弊端,例如我国92年专利法第62条和2000年的专利法第63条都规定了先使用权,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一规定使先发明人能够在一定范围继续实施其发明创造,不受他人获得的专利独占权的限制。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采取先申请制度的不足之处,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使发明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处于更合理的平衡。

3,构成现有技术的条件:什么是为公众所知,是否只要公众中的任何一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得知了发明的内容就算知道?还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算知道? 所谓为公众所知,不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为公众中实际得知,而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公开状态,使想要了解的人都能够通过合理努力了解,而不是指某些特定的人了解③事实上,一项发明在申请专利之前,由于种种原因总会有一些人了解发明的内容,其中有的是发明人的家人,同事或者技术转让交易伙伴。

如果发明人之外的任何一个人,即公众,知道了发明的内容,就算公开的话,那么对于发明人来说,就太苛刻了。

这几乎是变相以新颖性条件剥夺了大多数发明人的专利权。

美国法院的判决中确定,只要公众中任何一个人在申请日之前获知了发明的内容,该发明就已经算公开了。

但是与此同时,按照美国专利法第 102 条(b)规定:“一个人应当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在其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 1 年以前,其发明在任何国家被授予专利权或被公开于出版物上,或者美国国内被公开使用或销售”。

该条规定隐含了这样的含义,即发明人本人或者其它任何人在美国申请日之前 1 年内作出的任何公开均不影响其发明的新颖性,发明人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

因此,美国法院判断是否构成公开的标准很严格,但是给予了很宽的宽限期适用范围,从总体标准判断标准来看看,美国的判断新颖性标准对发明人更为有利。

在掌握什么构成公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利益平衡。

一方面,要确保已经公知的技术不再落入专利权的独占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也不应该使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过于苛刻,束缚发明人、设计人的手脚。

把握好这两方面的平衡,最终是服务于推动社会进步这一最终目标。

4,为什么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还规定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要具有新颖性,还必须“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其中被判断的申请是在后申请,他人的申请是在先申请。

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一种特殊情况。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各个国家规定的专利公布日期相对于申请日总有一定的滞后(一般是18个月)。

设计抵触申请的目的当然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但是为什么在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情况下,还要规定抵触申请制度呢?这需要我们仔细分析两者的异同。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其出发点是防止两项以上针对相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同时存在。

判断前后两个申请是否同样的发明创造,其依据是不同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而抵触申请,其出发点是防止将公众已经知道的技术内容授予专利权。

其判断后一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依据不仅是前一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还包括前一申请的说明书。

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但是没有要求保护的主题,如果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要授予给在后申请人以专利权,但是根据抵触申请原则,则不能授予在后申请人以专利权。

因此,根据抵触申请制度的规定,对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但未要求保护的主题,可以将其看作是在先申请人为了公众利益而主动贡献给社会的公有财产(即主动放弃其可能将获得的私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又将这些主题授权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意味着公有财产又重新私权化,从而损害了公众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设立抵触申请的制度并非仅仅为了避免重复授权,而是从法律上和程序上补充和完善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通过对公众和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微妙调整,更好的服务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5,新颖性的宽限期期间的问题:6月还是12月

发明专利拥有量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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