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授权使用的方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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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客体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形式。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即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
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必须是产品,且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能自由移动。
对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产品及颗粒状等的固态产品,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作为实用新型的产品的对象的产品还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生产中运用,一旦实施,能够取得某种技术的、社会的或经济的效果。
另外,实用新型的真正内涵是一种技术的思想,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只是这种创造性技术思想的体现,并非法律保护的实质。
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产品就无所谓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并不考虑实用目的,所解决的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作为要素,以追求美感目的为核心的。
另外,外观设计还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对于外观设计,原则上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但这两种法律在权利的保护效力上却是有很大差别的。
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即著作权法独创性原则的体现;而专利法则不允许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授予专利。
因此外观设计权的专有程度大大强于著作权,所以其保护期限也相应短于著作权。
另外,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不保护立体商标,一些立体的、原可作为商标申请的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另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
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2、科学发现。
由于科学发现 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注意,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药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但对动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另外,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护。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权的授权使用的方式包括什么
专利权的内容: (一)独占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独占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
我国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才设立了这一权利,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
4、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销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产品首次售出后,则销售权用尽。
5、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
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示权
专利检索欠缺 导致中药新药研发90%重复
据统计,我国的科研项目重复率达到40%,尤其在中药领域,我国关于中药新药的研发有90%都是重复研究。
这是国家中药新药审评委员会在1994年得出的结论。
十多年后,作为顾问参加了那次审评的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研究员杨巨平认为这个结论依然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也透露,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每年受理的约4000件专利无效案中,大约2000多件会最终被宣告无效。
也就是说,中国专利局签发的数百万件专利中,可能有一半会被漏检的外国专利、各国期刊论文,以及其他事实和规则予以推翻。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高速增长。
跨国公司为赢得中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利用在华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的新“圈地运动”编制“专利网”,这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和专家的共识。
面对跨国公司们日益密集的“专利网”,处于相对落后位置的中国企业可以采用自主研发新技术、购买、交叉许可等方法来寻求突破,还可以利用专利未注册、过期等途径来获得。
但调查显示,不少中国企业只是盲目开发或引进,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
“很多个人和企业信息不通,只是低头立项开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等研究出来去申请专利时才发现,别人几年之前就申请专利了。
所有的投入都成了白辛苦。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研发中心主任刘延淮向记者感叹道。
据她介绍,由于忽视事前的专利分析,或是因为专利分析手段落后而无法获得全面可靠的专利信息,使我国每年都存在大量的重复科研项目。
在专利数据处理方面已工作了20多年刘延淮曾接待过不少个人发明者,他们满心欢喜地来到专利局申请专利,结果却失望而归。
“多可惜啊,要是动手研究之前能查一查,就可以有的放矢了。
” 更让刘延淮感到痛心的,是国内很多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研发之前只是简单地在互联网上查一查,甚至任何调查都未进行,只是按照主观的设计考虑进行立项研究,结果造成大量的公共科研资源浪费。
在上海,全市40多万个企业中,63%的国内企业在研发前没有专利检索,这意味着是低水平重复甚至侵权。
“即使在科技部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专项研究中,也不乏重复研究问题。
”刘延淮指出。
避免重复研究的最好方法,就是进行事前的专利分析和专利检索。
一般来说,目前各国专利局及国际专利组织通过因特网向社会提供以公开专利数据库产品为依托的低端公益性信息服务,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进行类似的服务。
免费专利信息数据库系统一般都提供未经加工的原始专利信息,检索功能相对简单,但可以满足普通社会公众的简单检索需求。
另据统计,全世界发明成果的70%~90%仅仅出现在专利文献中,而不会出现在杂志、论文、会议报告等媒体上。
同一发明成果出现在专利文献中的时间比出现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平均早1~2年。
而对于专业化的检索需求,例如,涉及特殊专业信息的主题检索、化学结构检索、基因序列检索、公司代码检索、精确的专利战略分析等,仍然需要专业化的检索系统支持。
相关链接:国内专利数据分析需借助国外数据库 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包括:汤姆森集团的DIALOG国际联机检索系统、美德日联合建立的STN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和法国的 Questel-Obit国际联机检索系统等。
这些联机检索系统中,有许多专利数据库是经过深度加工标引的,具有强大的检索功能,例如:化学结构图形检索功能、基因序列相似性检索功能等。
他们所收录的专利信息在规范完整性及检索功能方面都远远超过免费专利数据库系统,而且,所提供的信息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但在我国,目前所有的专利和科技文献的数据库都无法做到这一点。
甚至包括国内的专利数据,很多时候都需要借助国外数据库进行检索和分析。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都是国外数据库的老顾客。
据刘延淮回忆,2000年,他们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检索43种药物是否在中国申请了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中只检索出其中13种药物、43篇中国专利;为保证检索结果的可靠性,他们又用同等英文检索式在美国化学文摘数据库(CAPLUS)中进行国际联机检索(联机检索费2000多美元),将检索结果限制成“中国专利”,查出36种药物、441篇中国专利。
与在CAPLUS数据库中的检索结果相比,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检索药物信息的漏检率在90%以上。
此外,如果客户要检索的药物没有确切名称,只有化学结构式,就完全无法在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中检索了。
长期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内许多客户检索中国专利中的药物信息,都不得不花费昂贵的外汇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在外国数据库中检索,否则,无法保证查全率和查准率。
但动辄每小时数百美元的使用费,几十美元一个检索结果的显示费,使我国研发机构陷入不查询会重复研究,查询又在科研经费原本不足的情况下还要花费高昂代价的境地。
据了解,仅2005年,为了查询一些专利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向国外检索机构支付了4000万元的费用。
专利权的客体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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