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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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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自觉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试点的总体目标是: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制度成为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普遍增强,在专利工作中的投入明显提高,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应用能力明显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第三条 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突出特色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专利试点的管理期为两年。

第二章 试点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利工作机构。

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专利管理工作网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规章制度。

试点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利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信息检索与利用制度、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宣传与培训制度、资金投入与使用制度,以及专利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制度。

第七条 有效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培训。

试点企业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企业管理人员的专利知识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加强专利产权管理。

试点企业要制定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对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进行科学管理,有效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开展专利信息利用。

试点企业应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或依托专利信息机构利用专利信息。

在产品和技术开发,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贸易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分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专利侵权和纠纷。

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试点企业要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重视,具有较完善的专利工作管理制度。

企业负责人定期研究专利工作,形成良好的专利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专利申请量累计已达20件以上,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连续两年超过25%;专利实施率在40%以上,专利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企业总销售额的40%以上。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专利管理工作机构或有专职专利工作管理人员,企业中层以上领导、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70%以上;有用于专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为中国专利淄博明星企业或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专利试点,由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科技局初审后,向市知识产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事业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明创造成果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鼓励省外和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省实施专利技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在专利保护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研究,对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给予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奖励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

第九条 申请国家立项或者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在科技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检索。

第十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和支付报酬。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被授予专利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付奖金和报酬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一个作品如何判断职务发明创造



通常来说,一个作品如何判断职务发明创造呢?下面跟着 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 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

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

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



《淄博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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