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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实用新型说明书范本,XX公司诉深圳市专利管理处专利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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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实用新型说明书范本



说   明   书 一种绳、带耐切割性能检测装置 所属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绳带产品的耐切割性能检测装置,尤其适用于纤维绳带产品的耐切割性能的检测。

背景技术 目前,对于绳带类产品人们更多的是关注其强力、断裂伸长率、冲击性能等而对绳带产品的耐摩擦等性能重视不够。

国际上,只有UIAA(国际登山联合会)推出了有关登山绳的耐摩擦性能的检测,并有相应的检测仪器,但是目前,公知的试电笔构造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联而成。

将测试触头与被测物接触,人手接触手触电极,当被测物相对大地具有较高电压时,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

但是,很多电器的金属外壳不带有对人体有危险的触电电压,仅表示分布电容和/或正常的电阻感应产生电势,使氖管启辉。

一般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给检测漏电造成困难,容易造成错误判断。

[背景技术:是指对发明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它是作出实用技术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

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引证文献、资料的,应写明其出处。

] 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应包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 为了克服现有的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的不足, 本发明提供一种试电笔,该试电笔不仅能测出被测物是否带电,而且能方便地区分是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无危险的感应电势。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应当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写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电连接,设置一分流电阻支路,使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

当人手同时接触识别电极和手触电极时,使分流电阻并联在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电路测试时,人手只和手触电极接触,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

当人手同时接触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时,若被测物带有无危险高电势时,由于电势源内阻很大,从而大大降低了被测物的带电电位,则氖管不启辉,若被测物带有危险触电电压,因其内阻小,接入分流电阻几乎不降低被测物带电电位,则氖管保持启辉,达到能够区别安危电压的目的。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

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的形状、构造特征,说明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说明技术方案所依据的科学原理。

撰写技术方案时,机械产品应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时,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臵关系;涉及集成电路时,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

本例“试电笔”的构造特征包括机械构造及电路的连接关系,因此既要写明主要机械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的关系,又要写明电路的连接关系。

技术方案不能仅描述原理、动作及各零部件的名称、功能或用途。

]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可以在测试被测物是否带电的同时,方便地区分安危电压,分流支路中仅采用电阻元件,结构简单。

[有益效果:是发明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及积极效果,它是由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产生的必然的技术效果。

]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电路原理图。

图2是试电笔第一个实施例的纵剖面构造图。

图3是图2的I--I剖视图。

图4是试电笔第二个实施例的纵剖面构造图。



XX公司诉深圳市专利管理处专利纠纷上诉案



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利管理处。

二、案情 上诉人田XX以上诉人XX公司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为由,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提出专利调处请求,请求责令上诉人XX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号为ZL99335943.4的“双翻盖万年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责令上诉人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责令上诉人XX公司在省级报纸上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受理后,于2000年11月30日召集上诉人田XX、XX公司调查处理。

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经审查后认定:名称为“双翻盖万年历计算器”专利号:ZL99335943.4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0月21日,授权日为2000年6月24日,专利权人为田XX,现为有效专利。

被控侵权的产品样品与田XX所获专利的文献图片相比较,二者的每个视图均相同,因此,二者属相同的外观设计。

上诉人XX公司曾接受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零件,于2000年5月15日到2000年7月24日生产并向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交付了223764个上述产品,其中2000年6月25日到2000年7月24日交付了99382个上述产品。

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认为,上诉人XX公司接受他人的委托组装加工一种产品并且收取组装加工的费用,已经构成专利法中的“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行为,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一、被请求人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停止组装加工”液压台历“产品的行为;二、被请求人向请求人田XX支付人民币l29196.60元;三、被请求人在深圳市的一家主要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四、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上诉人XX公司不服该调处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作为深圳市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对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认定。

被告在作出认定原告构成专利侵权的决定时,搜集了专利权人合法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文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等;被告搜集的证据中,深圳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组装报价单据、订单及原告的送货单据等,证实原告具有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还取得了由原告提供的侵权产品样本,并经过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文献图片比较属相同的外观设计。

因此,被告认定原告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无论修改前后的国家专利法,均授权专利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责令原告停止组装加工侵权产品行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认为被告无权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及责令停止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修正后的国家专利法没有授予专利管理部门居间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权力,因此,被告在国家专利法修正并实施后,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专利纠纷作出的由原告赔偿及道歉的居间裁决性质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制定《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修正前的国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专利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与修正后的国家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相抵触。

被告依据该条例作出的由原告赔偿损失及登报道歉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以立案时间决定适用法律的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符;辩称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粤知函2001l08号《关于新修订的专利法施行后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规定,经查,该“通知”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其规定如与法律相冲突或者抵触,仍应适用法律的规定,且该“通知”第二条亦明确规定“……不应采取过去的居间裁决专利纠纷的程序”,故被告的上述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2、4目的规定,判决:一、维持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的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的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的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的第二项、第三项。

上诉人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2002深中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前段内容即维持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书》第一项的判决内容;2。撤销被上诉人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书》第一项。

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第三人构成侵权没有事实根据。

上诉人的组装行为是受叶小宝的委托,组装产品归叶小宝所有,如果该产品对田XX构成侵权,也只能是该产品的所有权人叶小宝对田XX侵权,而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是无辜的善意第三人。

一审判决维持《调处决定书》第一项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上诉人田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2。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超越职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以《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推导出本案应以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为审判依据是错误的。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该条文是针对同一机关制定的在同一时间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同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等产生冲突时应如何适用的问题。

然而,适用修改前的或修改后的《专利法》问题,不是不同有效法律冲突的运用问题,而是同一法律因修改产生的时间适用问题 即溯及力问题。

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没有特别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

也就是说,对某一行为加以规范,应以该行为发生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为法律准则。

原审被告的调处是对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理。

由于该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并实施之前,而当时的专利法及其配套法规均赋予了原审被告决定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责任的职权,因此,原审被告以第二次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依据,作出的调处决定并未超越职权,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此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决。

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未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法庭上表明赞同上诉人田XX的上诉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专利管理处根据将上诉人XX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与上诉人田XX即专利权人的专利文献图片和专利产品比较属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事实,认定上诉人XX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维持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的第一项、第四项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对上诉人田XX构成侵权没有事实根据,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未授予专利管理部门居间裁决专利侵权赔偿纠纷的职权,因此,被上诉人在国家专利法修正并实施后,对两上诉人之间的专利侵权赔偿纠纷进行居间裁决已失去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撤销2000深专调字第22号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决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田XX上诉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并实施之前,而当时的专利法及其配套法规均赋予了专利机关决定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责任的职权,因此,本案专利机关作出的调处决定并未超越职权,是合法有效的。

该上诉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上诉人田XX可按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另寻救济途径。

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2023年实用新型说明书范本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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