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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中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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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中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实施保护。

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一、申请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欲知申请备案的具体程序以及应提交的资料,请查询海关总署备案网址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二、申请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 在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货物进境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中文书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有关侵权的证据;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



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是什么



(一)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性质是行政救济。

TRIPS规定:“本协议要求全体成员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我国的立法上与TRIPS保持一致,完全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性质。

但是,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执法机关的性质、程序、特点、结果等方面看,是公权介入私权的保护,即,以行政救济为主,辅之以刑事救济。

性质定位的理由,首先,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

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决定着管理方法的行政性。

其次,救济方法的主动性和强制性也体现了行政救济的特点,比如,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海关依职权主动保护,不需要权利提出申请。

第三,救济内容是以扣留嫌疑货物为主。

扣留权是公权的权利表现。

第四,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比如,海关对权利人请求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照规定的条件依照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批,经审查,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申请,海关予以驳回。

2、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

(1)主动保护也称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嫌疑侵权货物时,依职权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一词在TRIPS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主动保护有如下特点。

第一、主动保护是有条件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这是海关主动保护的提前条件,没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采取主动保护。

第二、海关保护是事前保护。

海关对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的书面通知后,可以作出申请海关扣留或不申请扣留的意思表示;若提出扣留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所扣留货物等值价值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担保金。

第三、海关保护是综合保护。

海关对货物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对不能认定为侵权状况的货物,海关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对构成侵权的货物海关予以没收并对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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