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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如何登记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如何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



目前,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客体有多种不同的称谓,但究其本质并无太大差别。

美国称其为掩膜作品(mask work) ,日本称其为电路布图(circuit layout),欧盟以及大部分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等均将其称为拓朴图(topographies)。

《华盛顿条约》将布图设计与拓朴图等而视之 ,Trips协议完全沿袭了《华盛顿条约》的定义,同样对此未做任何区分 。

在中国的立法中,同样可以看到《华盛顿条约》的影子,只是并没有刻意的提及拓朴图,而是单纯的称其为布图设计 。

虽然在称谓和定义上,各国立法大同小异,但在具体的保护范围上却存在相当的差距。

其核心问题就在于授予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布图设计权是否应当延伸至集成电路产品本身,以及是否应当更进一步延伸到用由含有集成电路的产品组装出的其他产品。

通常根据保护的程度将保护分为三个层次:仅保护布图设计为第一层次;同时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为第二层次;不仅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还保护含前述集成电路的产品被界定为第三层次。

对比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借鉴了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原则,同时,具备独创性的布图设计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创造性。

因此,与著作权法相比,布图设计受保护的条件高于著作权法对普通作品的要求;而与专利法相比,布图设计受保护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显然大大低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

既然布图设计受保护的条件高于著作权法,而低于专利法,在效力上,布图设计专有权也应当高于著作权,而低于专利权。

从这种意义来看,布图设计权的效力只应当延伸至集成电路产品本身,而不应当象专利权那样进一步延伸到二次产品上。

换言之,保护的范围应当在第二层次的外缘止步。

但是,理论上的分析在强大的利益驱动面前显得如此的脆弱;现实的立法无可阻挡的将保护范围延伸到了第三层次。

探究起来,《华盛顿条约》受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抵制,至今未能生效的一个根结就在此处。

该《条约》在确定保护范围的时候,强调无论是否结合到集成电路中,布图设计均应受到保护;同时,商业性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供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含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也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换言之,《华盛顿条约》将保护范围明确的划定为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这显然不符合美国、欧盟等先进国家和地区提高保护水平的要求。

但是,发达国家并没有放弃努力,他们的强力推动在WTO多轮谈判后最终得以开花结果:Trips协议将保护的水平延伸到了第三层次 。

欧盟在此问题上的态度非常明确,即配合美国推动提高对集成电路的保护水平。

早在1986年12月16日欧共体制定的《关于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中,欧洲国家就达成共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应该覆盖第三层次。

需要指出的是,该《指令》中虽然在保护范围上仅限于拓扑图和含拓扑的集成电路产品 ,但鉴于该《指令》对“集成电路产品”的定义是一个广义的定义,本身也包括含有集成电路的其他产品 。

因此,欧盟的保护实际已经包含了全部第三层次的内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如何登记



1、申请阶段及提交的材料: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b、申请人的国籍;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名称;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e、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f、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g、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h、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 i、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j、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k、申请文件清单; l、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m、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申请人提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至少放大到用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的20倍以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提交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应当包含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数据格式; b、复制件或者图样有多张纸件的,应当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 c、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使用A4纸格式;如果大于A4纸的,应当折叠成A4纸格式; d、复制件或者图样可以附具简单的文字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知识产权吗



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它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电子信息技术基础。

广泛应用于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

具备集成性,整体性及工艺严格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属于专利范畴。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

布图设计专有权通常由布图设计的创作人,即由完成布图设计的人享有。

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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