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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要求不能用专利产品吗,什么样的外观设计不被授予专利权?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设计院要求不能用专利产品吗,什么样的外观设计不被授予专利权?,设计院要求不能用专利产品吗,什么样的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设计院要求不能用专利产品吗,什么样的外观设计不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之所以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是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饱含了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优秀的外观设计可以大大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某一领域的成长期,利用技术优势可以使产品领先于竞争者。

但是在技术成熟的领域中,主要竞争者之间差距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些设计新颖、富有美感的产品,才能博得消费者的青睐。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那么今天小知就给大介绍一下九种不能授与专利权的情形: 取决于特定的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比如:桥梁、以及其他建筑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以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能固定的产品。

比如:冰雕等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例如:帽檐、杯把、鞋跟等。

4。对于有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仅就该构件而言,是不可以申请外观专利的。

比如:儿童的拼图玩具。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比如:发光字体、电脑保护屏画面等。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状态。

比如:手帕折成的各种形状、剪纸剪成的各种图案等。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设计,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仅以此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图形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9。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设计院要求不能用专利产品吗,什么样的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外观设计那些事儿之一:什么样的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2) ——论自然物 此文将继上文《外观设计那些事儿之一:什么样的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1)》,对审查指南其中的情形(7),即“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述。

下面,笔者结合一个哑铃/杠铃配重片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过程对此予以此款规定的适应情形予以分析和说明。

本外观设计如下图所示。

在外观设计说明中,申请人明确指出,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是表面的金属部分和具有实木质感的部分相结合相配饰。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本专利申请的视图所表示的内容,属于以自然物原有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该申请产品的基础为配重片的常规形状和色彩,其主体设计是木材本身的图案、色彩,因此本外观设计主体仍然是以自然物原有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对此,代理人经过详细分析,提出以下不同意见: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本外观设计符合上述规定,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本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观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且是能够在工业上予以应用的设计方案,符合授权客体要求。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是哑铃/杠铃配重片,而“设计要点”是表面的金属部分和具有实木质感的部分相结合相配饰。

本产品无论是金属部分还是实木质感部分都是可通过工业加工方式成批制造的加工制品。

特别地,《审查操作规程·外观设计分册》第二章第10.1。1.3节提到了: 植物、动物、天然的雨花石等自然物的外观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但可以以自然物作为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原材料。

(1)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以自然物作为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原材料,经过工业方法加工后,所形成的完全不同于自然物原始形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主要原材料为羽毛的面具(见图10?12),由贝壳制作而成的工艺品(见图10?13)。

(2)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①以自然物作为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原材料,并仍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和色彩作为设计主体的物品的外观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案例 1】 如图 10?15

设计院要求不能用专利产品吗,设计中可否使用专利权



二十年。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申请专利的具体流程: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或者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

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

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

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申请费缴纳的时间: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专利审批程序: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

答复可以针对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

(2)属于形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

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

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

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

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3)因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而终止: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通过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审查员针对放弃专利权声明发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为生效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申请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

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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