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专利范本,商业模式申请专利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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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专利范本,什么是商业模式?商业模式创新的专利分布你了解吗?
根据魏朱商业模式模型,商业模式包括:定位、业务系统、盈利模式、关键资源能力、现金流结构和企业价值六个要素。
其中,可构成技术方案的商业模式方案主要分布在定位、业务系统、盈利模式和关键资源能力、现金流结构等五个方面。
在对创新商业模式进行专利保护时,可从魏朱商业模式模型的这五个要素着手分析。
定位是企业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的方式,企业可以基于既有技术手段或者对既有技术手段进行改进、集成而搭建创新的商业模式,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当该商业模式创新方案构成技术方案时,就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保护。
业务系统是企业为成功运行商业模式而搭建的资源架构,具体为选择哪些行为主体作为其内部或外部的利益相关者。
从技术的层面来讲,业务系统体现为由不同的软硬件单元或者设备等组成要素所构成的架构体系,这些组成要素往往由相应的利益相关者使用或者拥有,通过系统各组成要素的配合运作使得商业模式得以成功实施,在技术层面构成创新的业务系统往往属于典型的商业模式专利。
盈利模式是以利益相关者划分的收支来源以及相应的收支方式。
收支来源可有很多,例如销售产品、植入广告收费、流量变现等。
计价方式也可有多种,例如按照时间收费、按照价值收费、按资格收费等。
企业在构建商业模式的过程中,可以对盈利模式进行创新设计,从而提升商业模式的效能。
当企业创新的盈利模式满足专利保护的条件时,就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保护。
现金流结构是在时间序列上以利益相关者划分的企业现金流的流入、流出的结构。
好的现金流结构能够实现早期较少投入,后期持续的稳定较高回报。
企业可以有意识地设计现金流结构。
当企业在现金流结构上进行设计创新,满足专利申请的条件时,就可以形成相应的专利。
关键资源能力是交易结构背后的重要资源和能力,对商业模式的成功运行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专利作为一种战略性经营工具,能够成为企业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支撑着整个商业模式的成功运行;另一方面可有效阻止和打击竞争对手对创新商业模式的抄袭或者模仿,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影响到商业模式的运行效率,并对商业模式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企业价值是指企业的投资价值,是企业预期未来可以产生的现金流的贴现值。
企业的投资价值由其成长空间、成长能力、成长效率和成长速度等因素共同决定。
商业模式的六个要素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
相同的战略定位可以通过不一样的业务系统实现,同样的业务系统也可以有不同的关键资源能力、盈利模式和现金流结构。
商业模式专利范本,商业模式申请专利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商业模式专利申请范文商业模式申请专利需要具备些内容 xx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中,把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
修改后的《指南》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属于智力活动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2(2)款: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就是说只要所要求的权利中存在技术技术特征,就不属于智力活动,就可以申请专利。
技术特征用于解决现有的技术问题,针对目前商业模式和经营模式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这些技术问题所需要的技术特征,就可以对此进行申请专利。
修改后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表示,《指南》此次修改只是明确,如果要求保护的不仅仅是由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构成的商业模式本身,而是包含了技术特征也就是正确运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相关发明就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本次修改后,《指南》中有关“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并没有删除。
换言之,纯粹的商业模式本身仍然不可能获得专利权。
严格来讲,商业模式并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可以通过结合硬件设备的方式来申请过程/方法专利。
比如,在你的创新模式中,需要用到计算机设备,运输设备等等,就可以把这些加进去作为方法流程的发明专利申请。
可以的,专利分为实用新型,发明型 严格来讲,商业模式并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可以通过结合硬件设备的方式来申请过程/方法专利。 比如,在你的创新模式中,需要用到计算机设备,运输设备等等,就可以把这些加进去作为方法流程的发明专利申请。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下列情况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客体:(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基于以上条件,广告模式其实是智力活动,因此不能申请专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___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 科学发现;(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经营模式本身并不能申请专利,各国都是如此。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每种专利所针对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同的。
经营模式是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
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目前所谓的商业模式专利,实际上是指利用IT技术进行的商业行为,因为牵涉到一些信息处理过程,具有比较强的技术性,可以考虑把实现某个交易过程的技术内容抽取出来,在实质上达到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保护。
典型的如亚马逊的“一次点击”专利。
这种专利因为其具有商业模式的背景,在授权上往往受到特别的关注,审查员要判断专利内容是否属于纯粹的商业模式,如果是,则不能授权;美国以前把握的比较松,所以大家误以为在美国可以申请商业模式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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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专利范本,网络商业模式专利初探
所谓网络商业模式(Internet-business model),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进程中所使用的新型商业经营法子,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等。
因为电子商务的竞争日益剧烈,因此每一1个经营者都力图使自己取得最大的维护。
其中,将自己的商业法子申请专利就是1个最为有效的法子。
然而,作为1种在电子商务中呈现的新型专利情势,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内涵以及外延都还不10分清楚,这就为电子商务法律钻研人员提供了1个重大课题。
本文即属这方面的1个尝试。
1、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是1种以网络科技为依靠的商务情势,这类商务情势正在全球规模内发展扩展。
然而,尽管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日趋增多,但其经济效益在许高发展中国家尚无很好体现出来。
仅从我国内地来看,良多电子商务商家只是在进行初步尝试,他们在股市融资方面的成绩其实不大,这可以从纳斯达克股票指数及具体股价的表现中窥见1斑;而在各种销售(包含产品、信息等)流动中的盈利也10分有限,乃至没有盈利甚至于亏损。
这类不尽如人意的情况1方面是电子商务作为1种新兴产业刚则起步所必然阅历的进程的体现,另外一方面,也与电子商务内容的开发及相干法律维护不完美有很大的瓜葛。
首先,在我国电子商务是1种斩新的行业,作为商业经营来讲,它的内容还10分有限,也没有体现出足够的别致性。
比如,就网络功能来讲,它1般包含信息提供、网上购物以及信息传递这三个方面,然而,电子商务商家通常进行的经营性流动仅仅是网上购物,而对于其它两项功能的应用其实不完美。
商家在这两项服务中通常只在初次接入时收费,以外便不另行收费。
这样,所谓的电子商务几近变为了网上购物的代名词。
即使是就电子购物而言,从我国内地网上购物的情况来看,因为网络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基本上没有不可替换性,并且不能简捷有效地解决由定货到付款、送货的种种细节问题,因而,选择网上购物的用户大多数是那些使用专业商业网络(分类产品网络,如农产品网络交易中心等)的商业企业或者专业用户,而1般零散用户其实不会选择网上购物。
这样1来,网络交易的数额就遭到很大限制。
网络的开发应用是如斯,对于网络商业的立法维护也是如斯。
比如,就网上购物来讲,尽管网上购物的标的物往往就是普互市品,然而,这类交易情势毕竟是新兴产业,是树立在新型电子技术基础之上的,国家应该从各方面予以增进。
特别是网络商家之间的竞争无比剧烈,如果不加强有关的知识产权维护立法,那末,那些率先发明别致的交易模式的商家就患上不到维护,在竞争中就难以生存。
但是,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滞后已经经是1个不争的事实。
相反,因为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起步较早,在电子商务经营中对于网络功能的应用比较全面,使包含信息使用收费服务、新闻广告、网上购物等都患上到了开发。
而就网上购物来讲,因为许多电子商务商家在经营方面拥有立异的思路,发明了利用于电子购物的多种技术,创造了电子购物所独具的商业模式,如电子支付与定货1体化、网上竞价等等,这就吸引了大量的1般网络用户。
并且,因为这些国家及时地就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对于发明了新型网络经营情势的电子商务商家进行维护,这就使他们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患上到维护,从而能够生存下来并发展壮大。
可以说,这些国家的电子商务额之所以能够不断增大,其中的主要缘由就在于此。
鉴于这类情况,广泛鉴戒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相干立法,在法律上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立异经营进行维护,应该成为我国增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工作。
而美国在授与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权方面的突破无疑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法律维护提供了1个首要范例。
2、网络商业模式专利在美国的发源及发展 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是在美国首先确立的。
一九九九年一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1项判决使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商业模式成为可专利主题。
这项判决是就州立街道银行与信托公司(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下列简称SS公司)对于联邦巡回法院所作的裁决提起的上诉申请作出的。
该诉讼中所触及的问题是,被申请人签名金融团体公司(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下列简称S公司)所具有的1项专利号为一九三0五六的“互助基金管理法子”专利是不是相符专利法中关于发明专利的请求。
[一] 在美国,发明专利的情势本来有四种,即进程(程序)、机器、制造产品以及物资成份。
[二]单纯属于抽象思惟(如计算机程序)以及人类经验(如管理法子)的东西不能申请专利。
然而,审理该案第1次上诉的联邦巡回上诉法庭认为,S公司的该项专利的权力请求书记载的六项权力请求中的每一1项均有其对于应的结构,因而该请求所主意的为1机器,拥有可专利性。
这样,S公司的专利权就应遭到维护,SS公司应当即休止侵权行动。
通过该案,电子商务经营法子第1次作为可专利主题进入了美国专利领域。
同时,通过该案也初步明确了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内涵,即商业法子作为技术与经验的结合、并表现为1个完全的处理系统,能够证明其是实用的,就能够被授与专利。
相似的案件还有美国亚马逊电子商务公司(下列简称亚马逊公司)诉巴山德高贵电子商务公司(下列简称巴山德公司)侵权案。
亚马逊公司具有1项专利号为五九六0四一一的专利,即被称为“1击胜利”(One-click)的全称为“通讯网络订购货物的法子以及系统”的专利(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八日取得专利权)。
该专利有二六项权力要求,主要内容为1种电子商务的法子,由客户机系统、服务器系统、确认器、客户权系统以及定货按键组成。
同年一0月二一日,亚马逊公司巴山德公司,称后者的1项称为“快车道”(The Express Lane)的网上购物技术与其专利相同,为侵权行动。
此案与前面所举的案例的不同在于,前者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而致使的侵权,后者为独立开发的技术而投入使用。
然而,法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已经经授与专利的商业模式,别人不患上开发使用。
因而,尽管亚马逊案尚未审结,但法院已经经发出了制止被告使用其购物系统的禁令。
虽然上述两个案例为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确立立下了汗马功勋,但实际上,美国关于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确认以及维护早在一九九九年之前就开始酝酿了。
如一九九六年二月一六日公布的《计算机相干发明审查基准》已经经指出,在审查商业法子时应以及其他法子平等对于待。
而在二000年三月二九日颁布的《自动化商业法子专利白皮书》( 下列简称《白皮书》)中,电子商务模式作为“现代商业数据处理”专利已经被正式归入第七0五类专利当中。
因而,到目前为止,包含数学算式、软件设计、商业模式乃至打印材料等在内的多种在之前是不可专利的主题都已经进入可专利范畴。
[三] 3、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性质与内容分析 尽管网络商业模式在美国已经经成为专利的情势之1,然而,关于其性质以及内容尚值患上当真分析。
网络商业模式指的是网络商业经营的法子。
1般的商业模式或者商业经营法子是指商业流动中拥有操作性的经营办法,是做生意的1种特定方式。
比如,超级市场中的商品摆放法子,汽车制造商的汽车销售法子等。
商业经营法子是经验与立异思惟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有针对于性地解决商业经营中的某些特有问题,如减少人力损耗、引发顾客兴致以及刺激销售额的上升等。
网络商业法子是商业经营法子在网络商业中结合特定网络技术进行延伸的结果,是依赖某种技术而引伸出来的1种新型的商业法子,是技术与法子相结合的产物,其目的一样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力。
比如,在“1击胜利”专利中,交易者即可以通过使用该专利系统,使1般的交易进程在数个技术环节上患上到分解而实现安全便捷的定货与运输交易。
首先,采购者在客户机系统中发出定单,服务器系统接管该定单和采购者的身份、付款、装运等信息,然后给客户机系统分配1个客户确认器,该客户确认器与接管到的采购者的信息相联络。
服务器系统将分配的客户确认器发送到客户权系统中,同时发送的还有1个确认此项目并包含有订购按键的HTML文件,由客户机系统接管以及储存,并显示HTML文件。
当采购者选择了定货按键,客户机系统即向服务器系统发出要订购肯定项目的指令。
服务器系统接管该指令并将采购者的信息与客户机系统中的客房确认器相结合,从而发生1个相符单据与装运信息的定单。
这1专利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电子商务中的数据传输,使网上交易更为便利与安全。
由上可见,网络商业模式尽管名为商业法子,但其表现情势却是1个电子系统,由各种机器、程序以及相应法子组成。
因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SS公司诉S公司案时,是以SS公司的专利为1个机器来确认其专利性的。
然而,作为此种商业法子表现情势的机器,如果离开了其所作用的环境以及目的便毫无心义。
所以,这1机器与1般所谓机器的发明有本色的不同。
而就SS公司申请专利的权力请求来看,它并无申请机器的专利权,而是申请法子专利,即1种商业法子。
该种法子是通过1系列的电子装置以及特定的电子信息处理与传递法子,而使某种电子商务情势顺利进行。
换言之,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是1种仅存在于特定网络系统中的独立专利情势。
也因为此,美国专利法才在已经有的四种可专利主题以外增添了1种商业法子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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