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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专利 对比,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业模式专利 对比,含有商业模式的专利是怎么授权的,商业模式专利 对比,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吗?

商业模式专利 对比,含有商业模式的专利是怎么授权的



客户是一家传统家居装饰产品企业,在商业模式并未有独特之处。

就其商业模式本身,走的还是传统的营销渠道。

因此我告诉她,4月1日生效的《审查指南》涉及商业模式的相关修改,其实没有创新意义,只是通过示例的方式提醒审查员不要随意把包含商业模式的技术方案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驳回。

本次有关商业模式的修改之所以引起业内热议,恐怕还是名词效应使然。

其实,在专利代理的实践中,代理人与审查员之间,针对包含了终端互动协作方式的软件方法展开的是否适用智能规则这一条款的冲突时有发生。

不过,只要代理人能够熟练掌握抗辩理据,审查员往往难以在对抗中占据有利地位,最终只得避开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另寻他途。

审查员常用于驳回纯商业模式技术方案的条款是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即能够授权专利法的客体。

1 那么,申请人应当如何将商业模式与技术方案有机结合,以有效通过审查呢?如下试以例释。

早在2009年,本人经手一件有关自动售货机的技术方案,该方案的发明人想要解决健康产品、美容产品、医疗产品等需要结合用户实际情况推销的特点,考虑到现有自动售货机只能接受指向目标商品的指令的不足,转而提供一种能够由用户与机器进行问答互动,依据互动结果为用户智能推荐产品的人机互动售货系统。

由于这样的系统实质上将服务业店员的店面销售功能进一步延伸到了机器中进行,因此,客户当然希望在商业模式层面获得保护。

在研究了其技术方案之后,我们为其部署如下的独立权利要求: 原始权利要求 一种人机互动售货方法,适用于自动售货系统中,响应用户需求而自动销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启动用于放置若干待售商品的陈列装置,构建待售商品的二维坐标系; 提供人机交互界面用于收集用户特征信息并以之生成需求分析结果; 按某预设的对应关系将该需求分析结果转换为与至少一个待售商品相对应的至少一个二维坐标值; 执行一销售该与所述至少一个二维坐标值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待售商品的过程。

2 针对这一原始权利要求,审查员在连续两次审查意见中指出: 审查意见“该互动售货是在公知的硬件结构构成的现有售货系统的基础上,执行获取用户需求的方法,该方法并没有给售货系统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由此可见,该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售货前为用户进行相关需求分析获取需求分析结果,这不是技术问题。

该方法使产品能够通过自动售货系统进行流通,降低信息不对称为产品带来的销售渠道障碍,获得的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申请人陈述如下意见: 答辩意见“审查指南(新)中有关于例外的规定,详见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如下文字: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 “权利要求1步骤b中获取需求分析数据,将该数据与二维坐标系建立对应关系,这样的数据分析过程即是通过技术数据处理程序实现的,而且,后续利用该技术数据与二维坐标间对应关系所进行的销售过程也完全符合关于自然规律的规定。

“需求分析本身虽非技术问题,但是,由于通过需求分析获取数据用于技术处理,所以所获取的数据构成了技术数据,该技术数据被后续处理后,能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说明书有益效果第4点),因此,权利要求1应属专利保护客体。

” 经过两次答辩,审查员接受了申请人意见,不再以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为依据对该发明进行评价,转而适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进行评价。



商业模式专利 对比,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吗?



2022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在今后的7年,禁止美国企业向中兴公司出售任何电子技术或通讯元件。

中兴在美国手机市场占有11.5%的份额,仅次于苹果、三星和LG。

这次的禁令,对严重依赖美国芯片,缺乏核心技术的中兴来说,可以说是灭顶之灾了。

中兴事件,让很多人开始反思:为什么我们那么擅长外卖,叫车,快递,制造,却不擅长芯片,医药,生物,高科技?我个人认为,最主要原因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昨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的看比赛,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知识产权的话题。

我们今天聊的知识产权话题,和本周内容紧密相关,那就是:商业模式是否也可以像技术创新那样,申请专利呢? 比如今天我开了家公司叫ofo,发明了一种商业模式,叫“共享单车”,我把它申请专利后,别人就没法再开一家摩拜来与我竞争了。

首先,专利所保护的究竟是什么? 专利可以保护的,不仅仅是一个产品、一个发明,也可以是做出产品的某种方法或者过程,甚至是一个步骤。

啊?原来过程和步骤也能申请专利啊? 是的,你在亚马逊买过东西吗?你注意过没有,亚马逊网站右边有个橙色按钮,叫做“一键下单”。

这个“一键下单”就是亚马逊在1997年申请的专利。

具体来说,如果用户已经完成过购物,那在之后的购买中就不用再次提交支付、地址等信息,只用一次点击就能完成购买。

这就是一个“过程专利”。

这个专利本身没有特别大的技术创新,但因为亚马逊申请得早,后来的电商网站就不允许使用了。

所以在很长时间内,美国几乎所有的电商平台,都没有“一键下单”功能。

那如果我也想拥有这个功能呢?可以,但你要向亚马逊交专利费。

亚马逊光靠这项专利,每年就能赚24亿美元。

不过这个专利在2022年9月已经到期了,结束了长达20年的统治。

所以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那中国呢? 在中国,很多互联网公司之所以打的不可开交,很大的原因就是商业模式无法申请专利,只要有人发明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第二天就会有成千上万个模仿者跳出来,开始千团大战。

而因为互联网是赢家通吃的世界,一千家公司打到最后只剩下两三家,另外997家都死掉了,这些死掉公司所消耗的资源,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很大的浪费。

其实现在中国已经可以申请商业模式的专利了。

2022年4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把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

新版指南在技术专利申请中新增了一条,内容如下:“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商业模式都能申请专利,纯碎的商业模式,比如只是想出了一个赚钱的模式,这是不可以申请专利的;只有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实现的商业模式,才可以申请专利。



商业模式专利 对比,如何利用专利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



:想要利用专利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这些招式不得不学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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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专利保护方式探讨 作者 | 范艳伟 于岩 张继文 京东集团专利部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 (本文2560字,阅读约需5分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基本的商业竞争环境和经济规则不断被打破,大量新的商业实践成为可能。

1998年后,美国政府开始对一些商业模式创新授予专利。

近年来,我国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专利保护问题也做了大量的研究。

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虽然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认可了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创新属于可专利的客体,但在审查实践中,绝大多数商业模式专利还是存在授权难的问题,这也给很多以创新商业模式为主要竞争力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商业模式专利的产生 商业模式专利大致为分两大类:一类是基础的商业模式创新或新兴的商业行为。

此类创新商业模式往往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颠覆性的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如以ebay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搭建的在线交易市场;再如以Airbnb为代表的共享型平台类商业模式,即通过平台实现个体闲置资源的整合。

另一类是对商业模式具体实现途径的创新,比如电商平台中的AR购物、虚拟试衣等用于提升用户体验、吸引消费的具体形式。

两类创新商业模式往往都有技术手段作为支撑,属于可专利权的客体。

商业模式专利的审查标准 虽然两种商业模式专利都采用了技术手段,但相比于第二类商业模式具体实现途径的创新,基础商业模式创新则很难获得授权。

其原因在于,基础商业模式创新往往看似是在普通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基础上搭建的创新应用场景或者创新应用方式,其寻求的权利范围覆盖面大,影响力广。

假设将产品通过一个网络平台供多个用户共享使用的商业思路通过专利获得排他权利,其造成的市场影响也许不可想象,并且也有可能阻碍在此商业思路基础上多样化实现方案、改良方案、拓展方案设计以及市场应用;不仅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而且在浪费大量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容易形成一种不良的导向,即不需要考虑实际实现商业模式创新的具体方案,而仅仅“脑洞大开”想出一些商业模式就申请专利获得保护,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损害用户的利益。

但是如果对于商业模式创新一点也不予以保护,也会限制市场主体商业模式创新的积极性,降低市场发展的活跃程度。

例如京东曾申请过一件关于共享自提柜的专利,其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自助存储式自提柜的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根据订单商品信息生成第一可开放列表,所述第一可开放列表中包括除订单商品所预留的自提柜之外的可用自提柜; b)获取第一可开放列表所对应的自提柜的使用状态; c)根据所述第一可开放列表和第一可开放列表所对应的自提柜的使用状态输出第二可开放列表,从而将所述第二可开放列表所对应的自提柜分配给用户存储物品使用。

该专利申请的主要发明点在于:电商企业设置在写字楼、社区、地铁站等公共区域的自提柜,在满足电商企业用户自提订单商品之外,对于日常运营中空置的储物格,提供给用户以满足个人物品的存储需求。

其中a、b、c三步中,均包含技术特征,并且该模式也属于行业内首创。

但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仍使用常规自提柜的运作管理模式作为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的方式否定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其实除了共享自提柜,京东在更早期还发明了目前已经广泛应用的供用户提取所购买货物的自提柜。

这是京东非常重要的商业模式之一,可以说京东是第一家采用在小区、写字楼、公寓布置自提柜提货,用以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的企业,并且公司早在2012年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最终此件专利申请被驳回,引用的现有技术文件是传统超市中自助存包柜的方案。

审查员认为区别特征均是公知常识,并没有考虑其商业价值、社会价值、用户价值的所在。

因此,从现行的商业模式专利审查标准来开,对于涉及商业模式的专利,虽然官方在申请文件撰写形式上“放开”了对客体问题的审查,但在审查实践中仍然采用商业价值和技术手段相割裂的审查方式,对于涉及技术手段的特征按照“三性”的标准进行审查,强调较高的技术改进程度,并未综合考虑商业效果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

商业模式专利保护方式探讨 ??方式一:当技术方案符合新颖性标准,但技术层面创造性较低时,结合商业效果进行判断,如果申请人是首次实现该商业模式,应当授予专利权。

并且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时,应按照审查部门限定的维度,例如用户定位、解决的用户需求、商业效果等,对商业模式进行描述,同时提交证明自己是首个推广该商业方法的主体。

他人无效专利既可针对技术方案本身也可针对首次实施的证明。

对于此类商业模式专利缩短审核周期,同时给予相对较短的保护期限,纳入强制许可的范畴。

如果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尤其是有使用了更优的技术手段,应当允许商业模式优化,在后采用该模式的主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许可费。

??方式二:允许申请人在创新商业模式产生时提交临时申请,在限定期限内补充具体的实现方案,方式二其实是方式一的一种补充。

目前有一种现象,很多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由于是从市场的某一细分领域切入,通常有比较好的模式、思路、方案能抓住用户的痛点予以解决,这种方案的市场价值虽然较高,但由于企业资金、规模的限制,很难在短期内体现出商业效果和价值。

并且这些企业初期并没有特别完善的技术方案解决,而且通常也会在创意产生后寻找资本的介入,以拿到资源后进一步研发,这时期容易被其他实力较雄厚的企业利用方案思路直接推出自己的产品,对于初创型企业来说并不公平。

如果允许临时申请的存在,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初创企业的创意,避免被大企业轻而易举的模仿或获取专利权。

近年来,对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从官方层面已经给出了一些积极的政策安排,包括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和新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但在审查实践中,依然秉持着“技术创新程度”为核心的“初心”。

但现在社会创新模式、创新方式已经和专利制度建立时期,甚至十年前都有很大的不同,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新的是商业模式创新不断迸发,我们有必要对起源于西方专利制度进行积极探索,找到一条服务于我国创新主体的需求,能够巩固我国互联网领域领先优势的专利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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