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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品如何申请专利,设计产品申请专利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设计产品如何申请专利,设计产品申请专利吗

设计产品如何申请专利



一、 申请专利共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 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 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 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人通常会聘请执业专利代理人帮助进行专利申请,双方签署委托协议后一般由申请人提 供专利交底材料,代理人根据交底材料的内容进行文件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 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等,其中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 其他文件对发明做详尽的披露并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给予文字和实质上的支持。

专利申请前检索 专利申请前,最好进行检索,以便确定哪些发明内容属于“现有技术”。

如果待申请的内容 在检索到的专利文献或者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已有记载,则有可能影响申请的授权前景。

此外, 即使没有文献记载,如果他人能够确定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发明和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 型必须有附图;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涉及核酸或 氨基酸序列的,应提交序列表的可机读文本。

外观设计: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请求保护色

设计产品申请专利吗



一、 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 1、专利申请前置准备: (1)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新,以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三性的基本条件。

这时对专利三性的判定仅仅是初步的,检索以尽量减少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增加专利授权的把握性和授权后的法律稳定性。

(2)需要对竞争对手的技术经济发展动态及其专利策略作进一步分析,并检查本申请是否符合本方产品及技术经济的发展战略及专利战略。

(3)做好相关技术保密工作,委托专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2、专利申请不能过早,发明创造尚未基本完成就过早申请,技术公开后可能产生几种不利后果: (1)技术内容未充分公开,尚不能实施,被专利局驳回,不能授。

(2)被驳回的未成熟的专利申请可能给他人以启迪。

(3)可能造成专利的保护不严密、不完整,从而为他人提供改进、扩展和申请新专利的机会。

三、 专利所有人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则首先就要按照规定申请专利权,在被授予了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之后,才能实际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此时申请专利权也不是免费的,那么公民一般申请专利要交的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2、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3、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说明书允许修改的情况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一般都是允许的。

允许的说明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

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简短,不宜超过25个字。

(2)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该技术领域是指该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

为便于公众和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明和其相应的现有技术,应当允许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相关。

(3)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撰写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记载与该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相关的内容,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

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按照国际惯例是允许的。

(4)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即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当然,修改后的内容应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或者能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

(5)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则允许该部分作相应的修改;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

(6)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

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公开,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困难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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