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吗,在日本申请专利需跨四大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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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吗
1、签订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对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
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只向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出具。
1、申请人或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专利申请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中国的单位与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申请权转让自登记公告之日起生效。
1、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的办事区、表格下载一栏中有《100016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下载) 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3、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专利转让合同》的模板,您可以直接百度专利转让合同就能找到,百度文库里面就有。
4、《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证明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通过邮局挂号信或EMS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著录项目变更费通过邮局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
注意,邮局汇款单附言一栏一定要写明:专利号,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和收费处的地址都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在日本申请专利需跨四大门槛
主持人问:我在中国工作期间搞出了一项发明,刚好又有机会来日本留学,想趁机在日本申请个专利,能告诉我一些注意点和申请费用吗? 答:首先恭喜你搞出新技术并有资格在日本申请专利,因为中日两国同属巴黎公约签约国,你有资格在日本申请专利。
至于能否在日本申请专利,还有几道门槛需要跨过去。
第一,发明人和申请权利人的区别。
你的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单位权利属于发明人。
第二,发明的所在地。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再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第三,专利审查的三大基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创造性是指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只需要满足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条件即可。
在这一点上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比对实用新型的要求高的多。
判断一项技术和申请日前已有技术(即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何显著的进步,这主要从该技术产生的有益效果来判断。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欧洲申请专利要注意什么?
一、权利要求数量的限制 根据新版欧洲专利条约,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项数的多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
同时,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认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权利要求书。
因此,提交专利申请时以首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以进入时或进入后提交的根据通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准。
2012年4月1日以后,权利要求附加费规定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225欧元,超过50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555欧元。
如果权利要求为18项,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为3项,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675欧元。
因此,从费用方面考虑,建议将权利要求的项数限制在15项以内,或者尽量限制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的数量,以节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规则,可以将说明限制权利要求项数的原始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的最后。
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能够作为后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的依据。
同时,如果将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写入“发明内容”部分并做简单说明,则可以不必将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之后。
另外,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可将多项权利要求以“优选”的形式归纳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从而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数量。
二、一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1项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类别是指装置、系统、产品、方法以及使用的各类别。
新版欧洲专利条约规定“仅在申请的主题属于下述项目之一时,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属于相同类别的2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1)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
(2)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
(3)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
但仅限于这些替代解决方法包含在单一权利要求中不适当时。
” 另外,(1)中所谓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是指例如插头与插座,送信机与接收机、中间体与最终化学产品等。
(2)中所谓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是指已知物质的不同的医学应用等。
(3)中所谓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是指例如新的化学物质组合或者这种化学物质的多种制造方法。
另外,下述例子也对应于(3)中的情况:发明中有两个具有相同功能的实施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成对的要素中的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另一方要素移动,第二种情况是另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一方要素移动,该两种解决方法不能记载在单一的权利要求中。
需要注意的是,该申请中发明的单一性被认可时也可以适用该规定。
除适用上述例外的情况,根据新规则,将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限定为1项。
如果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为2项以上时,将会收到基于新规则的通知,因此,或者将检索对象限定于1项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应该适用上述例外时,以此为由予以反驳。
三、发明的单一性 一个类别中包括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时,该专利申请经常由于缺乏单一性被驳回,这种情况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组合申请中最为常见。
另外,独立权利要求第一项在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也会产生发明的单一性问题。
另一方面,进入欧洲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只检索、审查原始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对于没有进行检索的有补充权利的发明,只能分案申请。
根据新规则,要求多项优先权时,无论是直接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还是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都需要将最重要的发明权利要求写在权利要求书的最前面。
四、附图标记 根据新规则,在有附图的专利申请中,附图标记的撰写应该有助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在权利要求中加括弧说明。
在欧洲以外的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附图标记。
因此,虽然欧洲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最后阶段,即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被认可的阶段补充附图标记,但这项工作费时费力。
因此,如果可能,可以考虑由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加入附图标记,从而节约专利代理人的时间、减少代理费用,因为欧洲的专利代理人许多是以时间为单位来计算代理费用的。
五、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因此,建议尽可能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新规则,通过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总的数量,降低权利要求附加费用。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条件十分严格。
因此,通过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能够更容易地主张权利。
在我国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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