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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权的滥用的立法控制,浅谈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浅谈专利权的滥用的立法控制,浅谈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浅谈专利权的滥用的立法控制



摘 要:专利权滥用行为是指专利权的所有人在现实权利的过程中超越了正常的界限或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导致该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它实质上体现了专利权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过分强调对专利权所有人的利益,则忽视了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但是,目前我国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首先对专利权滥用的种类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我国有关专利滥用立法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对抗专利权滥用的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 滥用 立法控制 引 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WTO的加入,不仅要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有效地制止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时也要规范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控制权利滥用,以期达到既能保护专利权人之私人利益,又不损害社会之公共利益,确保专利制度的健康运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应有作用。

但在我国,恰恰缺乏对专利权人专利权行使行为的有效控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大量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发生。

因此对专利权滥用及其控制进行深入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专利权滥用的种类 (一)恶意控制专利 比如,权利人对某一项新技术自行实施,需要更新设备、需要再进行投资,而原有技术仍然可以实现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通过申请或购买专利,可以达到自己不实施而又阻止别人实施的目的,从而控制市场。

再有个别人利用法律漏洞把业内公知技术申请为专利,再以专利技术起诉同行单位,有悖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也是一种专利权滥用的形式。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支配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经合组织(OECD)对“滥用支配地位”的解释是:“支配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

滥用支配地位一词业已明确地写进多个国家的竞争法,如加拿大、欧盟、德国。

在美国,相对应的规定是有关市场的独立和企图独立或者独占化的规定。

在不同国家已被指控的商业行为中大体有下列行为:确定不合理的或者过度的价格,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或销售,搭售或捆绑产品。

①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l)有关企业实施,滥用行为与其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2)企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地妨碍了其它企业的竞争可能性,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合同自由以及公平交易权;(3)如果市场上存在有效的竞争,其他企业以及市场相对人就不会遭到这种损害。

但是在涉及专利权的场合,对滥用的认定就更为复杂。

② (三)滥用专利可权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这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专利权人可以拒绝许可,利用自己对专利的独占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了其他人的竞争,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

这是许可权滥用的一个方面。

另一种专利许可权滥用,表现为专利权人利用自己拥有比被许可人的优势地位而在许可合同做出不合理的规定,而对于有些极欲取得该项专利技术的被许可人,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合理的规定。

许可方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对被许可方的控制,不论被许可方对技术是否适用,被许可方无权从其他知识产权处引进新的技术。

同时这种方式也限制了其它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为。

③ (四)限制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它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把这一概念引用到专利实施行为中就会涉及到专利许可协议,该协议的当事人即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般是处于纵向的关系。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针对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生产出的产品签订协议来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也是专利权滥用的主要形式之一。

这种类型的条款协议包括: (1)价格约束。

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禁止竞争。

在市场的研究和开发、生产、使用以及销售中禁止竞争的协议。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权利人不得通过技术转让将其垄断权不合理地扩大到其他领域,从而不合理地限制竞争。

(3)限制用户。

即在协议当事人与其他被许可人处于竞争性生产的情况下,限制某个被许可人在与他人共同活动的技术领域或产品市场上的销售对象,特别是以分割用户为目的,禁止向某些类型用户供货,或者禁止使用某些销售方式,或者禁止使用某种包装。

这个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是制止权利人在技术转让中滥用优势地位,限制该协议产品的生产竞争。

(4)数量限制。

限制被许可人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或者被转让技术的使用次数。

(5)被许可人有义务将其改进或应用被转让技术而取得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许可人。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制止许可人在技术转让中滥用其优势地位,不公平地将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占为己有,有利于平衡许可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也可以制止许可人扩大其在专利权方面的垄断,维护特许产品方面的竞争条件。

二、我国有关专利滥用立法控制的现状 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经通过了《反垄断法》,但还是没有形成专门的适用于专利领域的权利滥用行为的法律,但这并不是说我国在相关领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相反,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了该问题。

只是有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一些其它的法律、法规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中的有关条款虽然并不是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的,但是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该行为。

比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投标者不得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这两条虽然不是专门针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但是同样是适用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的。



浅谈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遭到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一、侵犯著作权二、侵犯商标权三、侵犯专利权具体可参考《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如下: 1、主观存在侵权故意、客观实施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损失、被控侵权标的物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等条件下,应当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起诉处理;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其他规定。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更是信息的时代。

在这个信息技术缔造的网络环境中。

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冲突日益尖锐。

人们在充分利用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与资源的主任发生了利益冲突,网上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又出台了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使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接近了国际领先水平。

但是网络著作权作为著作权法的前沿课题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

因此仍要对现有《著作权法》进行补充和修改以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网络著作权能够得以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在互联网上“流动”的以文字、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

任何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文件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到其主机的硬盘上,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

因此,计算机网络上传输的作品,是数字化的“思想的表达形式”,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就可以随意侵犯。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网络使用者。

这类主体利用与因特网联接的计算机,读取网络上的信息资料,设立自己的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电子布告栏论谈区等。

当网络使用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

网络服务商大体可分为单纯提供网络联线服务、单纯提供网络资料等服务以及两类业务兼办的服务商三类。

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因在网络传输中的作用不同,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3、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侵权的客观事实特征,如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等。

如果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中,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具备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

要认定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害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二是必须是未经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自行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活动;网络服务商教唆、帮助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等,都是作为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实施的。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其传输内容有控制、监督、增删编辑的权利和义务,当其明知网络上存有用户传输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信息内容时,应当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

如果拒不移除,在主观上则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

笔者从几下几种进行讨论: 1、以抄袭剽窃为特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由于网络作品修改的灵活性和随意性,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使他人擅自侵权易如反掌。

与此同时应该注意认定抄袭复制的几个问题:(1)抄袭剽窃与合理使用的区别:第一,二者的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及教育、科研事业等;剽窃、抄袭的使用意图则完全不同,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二者使用原作品的量不同。

合理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与原整个作品的比例要适当。

第三,原作品有无发表不同。

合理使用所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入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引用在自己作品中加以发表则构成剽窃、抄袭行为。

第四,注明出处不同。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的名称等;剽窃、抄袭是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

(2)剽窃、抄袭与擅自演绎的区别。

一般演译作品是由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再创作或以另一种形式表现相同内容。

作者的创造性主要表现在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将其译成其他语言文字,经作者创造性的劳动,创作出了新的作品。

剽窃、抄袭与擅自演绎的主要区别就是:演绎作品的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创作出了新的作品;而剽窃、抄袭者最多只是把他人作品的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变动,便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根本谈不上付出创造。

2、侵犯网页著作权。

大概可以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网络使用者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公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

(3)行为人将他人熟知的著作权的文件传到网络并从网络上下载进行非法使用。

(4)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者传播。

(5)侵权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

(6)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用的技术措施。

3、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对浏览者来说,网络链接起导航作用,但设置文本链接并不需要被链接者的帮助和配合。

设链者完全可以在被链者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设置的。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链接者未经同意擅自链接别人的个人网页内容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网络著作权。

[page] 4、与MP3有关的侵权纠纷。

自MP3网络音乐格式一经应用就不段引发纠纷。

mp3的使用行为给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却是有目共睹的,目前在全球网络上至少已经有100万个站点将音乐作品以mp3格式传递,每天都有超过50万人从网上下载音乐作品。

而这些下载不会都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大部分都是在著作权人未知的时候下载,侵犯了音乐人的网络著作权。

三、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浅谈专利权的滥用的立法控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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