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长度、宽度的福利效应及其最优设计,专利,不容忽视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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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长度、宽度的福利效应及其最优设计
1 引言 专利长度又称专利寿命,是指专利受到法律保护的年限,通常是政府通过专利法来明确规定。
专利宽度就是专利保护范围,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定量来分析可以用惩罚金或者在专利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来代表。
专利宽度越大,对模仿的惩罚越高,这样竞争者越少,专利权人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越大。
西方学者Gilbert、Shapiro、Kemplerer和Wright分别对专利宽度问题,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如何进行最优专利方向的设计,不同行业、不同市场结构下的不同专利产品应设计不同的专利长度、宽度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国内骆品亮与郑绍濂就序贯创新中最优专利长度与宽度的确定进行了研究。
江旭、高山行、周为对如何设计最优的专利长度与宽度以使全社会的净福利达到最大提供了一种方向。
本文把宽度、长度均作为变量分析两者的社会福利效应,不仅提供了一种方向,建立函数关系,在成本约束下,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求出最优专利长度、宽度。
2 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一般认为专利长度是个法定的期限,专利宽度可以用侵犯专利的惩罚额度或者垄断利润流量来表示,这里我们把它们假设为变量,用L代表专利长度,B代表宽度,(L,B)代表其组合;T代表时间;P(L,B)、S(L,B)代表专利有效保护组合内专利持有人的垄断利润流量、社会收益流量,后者包括消费者剩余与其他企业的收益流;D(L,B)是专利垄断带来的整个社会福利损失;W(L,B)表示整个社会净福利。
2.1 垄断对社会福利各部分的影响 如图1所示,先看市场完全竞争情况,此时成交价格和数量为P1和Q1;生产者的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与市场价格相等;生产者剩余P(L,B)为零,消费者剩余是abP1区域。
然后看垄断情况。
垄断企业的定价是MR线和边际成本线AC=MC相交得出垄断产量Q1,并根据需求曲线得出垄断价格P2。
由于P1上升到P2,消费者剩余减少到adP2区域,生产者剩余增加到dcP1P2区域。
将垄断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相比较,一部分消费者剩余dcP1P2转化为生产者剩余,垄断使得消费者剩余减少的bcd部分没人得到,这就是垄断产生的社会福利净损失D(L,B)。
所以专利技术垄断程度的增加也会产生社会低效率,带来社会福利净损失。
2.2 产品生命周期中专利长度或宽度单方面的福利效应 以上分析了垄断对社会福利各部分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考虑产品生命周期中L或B的福利效应。
如图2,Xi(i=1,2,3,4, 5,6)代表时间进度点。
在O点,专利研发成功获得专利权,X1是收益收回研发成本点,面积OaX1区域收益刚好弥补研发成本;持有专利使得生产垄断,私人垄断收益P(L,B)处于上升阶段,社会福利损失D(L,B)绝对值随垄断的加剧而增加。
X2是专利达到最优长度或宽度点,在[X1,X2],P(L,B)和D(L,B)绝对值是递增的,abX1X2区域是专利垄断收益减去研发成本OaX1区域后的净垄断收益。
X2点垄断最优长度、宽度结束,D(L,B)绝对值达到最大,随后技术公开和传播,竞争加入,P(L,B)在X2跳到W(L,B)曲线,P(L,B)曲线在现实中已无实际含义,它是原垄断者假定其专利保护继续有效的一种预期,它们的差bc是社会效益的净增加(由技术传播和溢出带来的)。
随着技术推广,在[X1,X2],D(L,B)绝对值递减;在X4,W(L,B)达到最大,认为D(L,B)消失。
X4在原专利垄断者预期的最大值点X3右边,垄断程度的降低使得社会福利净增加更大。
X6是生产终结退出市场点,通常它在X5右边,原因是:在严格保护专利者权益的情况下,专利的寿命和宽度得以保护性的延续,而其他竞争者在得到专利技术过程中面对技术、成本、政策等方面的壁垒,专利拥有者的技术经济寿命和宽度得以延续,专利产品的生命周期跨度加大;相反,由于专利保护期和宽度的有限性,专利技术不断扩散,加快了产业换代的进程,使得产品的生命周期变短。
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延续,专利长度或宽度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有规律可循的。
2.3 专利长度、宽度组合的福利效应及其最优设计 江旭、高山行、周为指出,最优的专利设计方向必须是短期限,宽范围或长期限,窄宽度。
本文的研究也以专利长度、宽度具有替代作用这一理论为基础。
假设在长度L内侵权的单位惩罚额度为,在宽度B内侵权的单位惩罚额度为,总惩罚额度为I(I已知),则: Lλ1+Bλ2=I(1) 设单位专利长度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单位宽度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β(α、β)已知,则: Lλ1+Bλ2=I (2) 联立(1)和(2)得到在(1)约束下使(2)式最大的(L,B)均衡解。
福利函数反映了专利长度和宽度的替代作用。
两条曲线相切求出最优点,其经济含义可以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均衡理论来解释。
最优专利长度、宽度大小取决于在其各自范围内侵犯专利的单位惩罚额度大小。
3 结论 本文分析了垄断下社会福利损失的产生,在此基础上探索了专利长度、宽度单方面的社会福利效应,然后以专利长度、宽度具有替代作用这一理论为基础,在侵权的惩罚成本约束下,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出发,建立模型研究最优专利长度和宽度设计。
最优长度和宽度的设计既要考虑社会福利,又要考虑侵犯专利的成本约束。
最后得出结论:最优专利长度、宽度大小取决于在其各自范围内侵犯专利的单位惩罚额度,现实当中这种成本就是垄断者的相对收益。
专利,不容忽视的经济增长点
自主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为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是其他资源所无法比拟的。
尤其是专利技术,一旦转化为产业,其效益是巨大的。
开发和应用专利技术,并使其实现产业化,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重大的经济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充分发挥专利的作用。
今年6月27日,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300万件。
但是,专利产业化程度偏低,既造成宝贵的科技资源浪费现象,也不利于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成为目前专利事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此,有识之士呼吁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分析制约专利技术产业化率的因素,我们不难发现,专利技术与一般科技成果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有些专利技术生来就不准备转化,这些专利是企业为了破坏同类技术的新颖性,而采取的一种防御性的战略,其目的是不让潜在的竞争对手束缚自己的发展。
所以,这部分专利是导致专利技术产业化率低的主要因素。
二是一些专利技术不够成熟和稳定,与产业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现象。
这是因为,许多专利技术是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研制的,他们必须转让给企业才能实现产业化,这样势必在产、学、研之间有一些衔接不够的地方。
三是企业缺乏专利意识。
有的企业缺乏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对能适应市场的专利技术一旦产业化后可产生巨大的效益认识不足。
四是对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还存在重论文、重奖励的情况。
专利技术成果是否转化对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并不在意是否能够实现产业化。
五是专利实施渠道不畅,技术市场不健全,也是导致专利技术产业化率低的因素。
资金不足也制约了大批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资料显示,在我国300万件专利中, 60%左右即接近2/3来自民间发明家、个体发明人,特别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专利。
他们大都不同程度遇到资金不足的困扰。
此外,有些专利不符合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的距离。
例如,前几年有人发明了高速轮胎,但我国的赛车事业尚未起步,这个专利就无用武之地。
相反,有的专利滞后市场需求,同样不能发挥作用。
此外,宏观环境也影响专利技术产业化水平。
当然,经济效益则更加直接地影响专利技术产业化的程度。
针对上述问题,要提高专利产业化程度,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专利意识。
我国的专利事业用2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专利毕竟有一定的专业性,许多百姓对专利的了解程度还不够高。
在一次专利问卷里,有人竟将“专利”解释为“专门的利润”,令专家们啼笑皆非。
要加强专利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政府部门也要发挥好服务职能,大力培养和发展专利技术市场,加大中介服务力度,经常组织对接洽谈会等,由财政拨款设立专利基金,专利管理部门安排项目,有偿使用专利基金。
最好是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并形成相应的管理体制,帮助企业开发那些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专利技术和产品,提高专利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牵连和诉权
案情? 甲、乙等人各翻译了获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品若干部,各自授权A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A出版社以单行本的方式分别出版了上述作品。
B出版社未经译者和A出版社许可,在其出版的“诺贝尔文学奖作品”系列出版物?三卷?中将甲、乙等人的上述翻译作品收入,未署译者名,也未支付稿酬。
获悉此事后,A出版社和甲、乙等先后分别起诉B出版社侵权。
A出版社以B侵犯其专有出版权为由,要求B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甲、乙等译者则以B侵犯其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由,分别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等人对其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以合同方式授予出版社翻译作品的出版权合法有效。
A出版社因而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B的行为侵犯了A的专有出版权和译者的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遂分别判决B对A和甲、乙等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支持了各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利益牵连性以及诉权行使等问题。
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范围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享有的独占的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并非出版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它仅仅是出版者从著作权人处依合同继受取得的权利。
相应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也依合同约定进行。
出版者在出版发行作品时虽然并没有附加创作性劳动,但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并承担市场风险,因而各国对出版者的权益均给予足够的重视。
我国也如此,将其与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一起规定在著作权法一章中,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之外专门设有条款对其加以规定。
专有出版权的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合同、也只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以外的权利均由著作权人保留行使。
因而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并非必须是专有的,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为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的授予目的是取得竞争上的一种独占优势,因而,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或直接影响到其出版物的市场销售的,均属于对该权利的侵犯。
本案被告出版物中完整地收入了涉讼图书内容,虽然没有完全以单行本的方式出版,但仍构成对权利人出版物的直接竞争并影响到其销售。
根据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专有出版权的权利范围为“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2002年修订为“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本案的侵权方式实质上就属于“以同种文字的原版方式出版图书”。
被告关于其出版物是汇编本的答辩,意图以形式上的不完全一致的出版方式逃避实质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中汇编作品作为演绎作品的一种,需要体现汇编者在选材、编排上的独创性,构成新的作品才受保护。
而本案中“诺贝尔文学奖”广为人知,获奖作品确定,被告以获得该奖作为“汇编”选材没有任何独创性,因此,其以出版物属“汇编本”作为不构成侵权的答辩理由,当然也不能成立。
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利益的牵连性及诉讼方式 有观点认为既然著作权人已将其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者,该类侵权行为就应由出版者来主张,出版者获得赔偿后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再补偿给著作权人,著作权人不宜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该观点忽视了著作权人独立的作品使用权等权利被同时侵害的可能性,实质上剥夺了著作权人对该权利享有的诉权,因而是不可取的。
著作权人和出版者双方的利益都通过出版行为得以实现:著作权人通过让渡一定期限的出版权获得相应的稿酬,出版者通过发行作品实现一定的利润。
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就是对权利人因支付对价取得的竞争优势的保护,以保障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未经其许可的出版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专有出版权人的经济利益。
本案被告辩称赔偿请求只应由其中的一个权利人主张,专有出版权人和著作权人分别主张将导致双重赔偿的观点显然与事实不符。
也有观点认为基于双方经济利益上的牵连性,应将双方列为共同原告,一同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双方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有不同,且要认定双方存在有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将其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仍有些牵强。
本案法院以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方式,这对于两种权利人同时诉讼的情形而言很好地解决了双方权利既有独立又有牵连的问题,是恰当的。
专利长度、宽度的福利效应及其最优设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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