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团长我的团》音乐涉嫌侵权,《花姑子》著作权花开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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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团长我的团》音乐涉嫌侵权
法律分析: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开荒地被征收,农民个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对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明确规定的,对于开荒土地的行为,政府应当持积极的态度,但涉及到征地补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花姑子》著作权花开谁家
在影视圈,编剧、导演和演员之中,编剧似乎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编剧维权”一直是业内的热点话题,且常常成为娱乐。
最近的一例就是。
《小留学生》的编剧袁志强先生在《南方都市报》发表了对制片人和导演的异议。
时隔不久, 《新编百集聊斋》之《花姑子》的编剧署名权纠纷案在朝阳法院开庭,《花姑子》编剧、中国红楼梦学会秘书长孙玉明,将上海飞迈影视制作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讨要自己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花姑子》电视剧;被告对侵权行为作出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原告:编剧一怒为署名 “之所以起诉他们,我为的就是一口气。
”原告孙玉明情绪显然不能平静。
“我当时去济南写稿,圈内的朋友几乎都知道我编写电视连续剧《花姑子》,现在电视剧播出了,却没有我的署名,我不断受到朋友的质问,凭空遭受很多困扰;还有,我是从事古代文学研究的,这个剧本被他们改得面目全非,出现了很多常识性的错误,已被圈内人指出,贻笑大方,我在圈子里还怎么混?” 从庭审中原告的主张举证陈述得知,1997年8月,孙玉明受《新编百集聊斋》的策划者之一山东大学的王平教授邀请,确定了为山东影视制作中心编剧聊斋故事《花妖篇》的写作任务。
此后几经周折,写出了20集剧本。
但当时制作方打算先拍《鬼女篇》,要孙玉明修改《鬼女篇》的剧本,《花妖篇》暂时搁置。
后来,孙玉明将《花妖篇》定名为《花姑子》,并按照制片人的意思反复修改了三遍。
2003年春夏之间,又根据要求将剧本修改为30集。
当时因山东省影视剧制作中心没有资金,要和台湾的一个老板及上海电影集团合作。
此后,山东影视剧制作中心退出,把电视剧拍摄许可证号及剧本都卖给了上海电影集团。
“这是他们之间的协约,我并不知情。
我当时同意山东方面找人修改我的剧本,但无论如何,我都要求必须保留我的第一编剧权。
山东方面和我是有这样的口头协议的。
”孙玉明强调。
然而,当《花姑子》2004年在南京电视台、齐鲁台播出时,一些先看到的亲友却告诉他,他们每一集都从头看到尾,却没有发现编剧的署名。
“我立即打电话给制作公司,对方一口咬定不可能。
” 安徽、贵州、云南、吉林等卫视台相继播出了《花姑子》,孙玉明得以亲眼看到该剧,发现确实没有署上自己的编剧名。
然而,在上海电影集团所作的宣传材料上,却又赫然写着“聊斋权威孙玉明编剧”等字样,在由广东和兴影音公司和辽宁和兴影音公司总经销、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花姑子》光盘盒上也署有“编剧:孙玉明”字样。
但当他买回家看时,发现与电视台播出的完全一样,也没有署上编剧的名字。
“《花姑子》播出后,我通过山东影视剧制作中心要求制片方给个说法,但一年多来,他们却一直置之不理,甚至连光盘都不寄一份过来。
他们的这种态度,太令人生气了,我只能求助于法律的保护。
” 孙玉明愤怒而苦恼。
被告:我们没有用他的剧本 庭审中,被告方之一上海电影集团没有到庭,代表上海飞迈公司出庭的方女士显然对这个案件不太知情,庭审中法官的大部分问话,她的回答是三个字:不知道。
比如,原告质问:“你说你们的剧本是根据聊斋原著改编的,请问,聊斋中是否有陶醉、钟云山、钟素秋这几个人?”被告代表回答:“这只有编剧知道,我无法回答。
” 原告:“第一集剧本的第一页,多处场景甚至对话,与我的剧本如出一辙,那是怎么回事?”被告:“不知道。
” “我们没有用他的剧本,我们用来拍摄的三十集剧本是由陶得山(音)根据聊斋原著改编的。
我们只是买了山东方面的产权,也就是说只是买了那个报批文件。
我们已经付清了所有的钱,我们没有做错,我们不同意和解。
”与孙玉明的愤怒相反,被告方似乎很无辜。
“我们没有和孙签合同,编剧也没有参考过他的剧本,我们只是掏钱买了他们的报批权。
我们该付的钱都付清了,内容都请人改过了,没有必要给他署名权。
” 休庭间隙,方女士电话请教上海公司法务部同事,记者录下了以上对话。
“是不是你们在孙玉明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了改编?”记者追问。
“没有,我们根本就没看到过孙的剧本。
”方女士回答。
庭后追踪:剧本遭妄改谬误百出
《鲁迅》版画案代理纪实
《鲁迅》版画案无疑是2005年度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大案。
自2004年8月11日杭州中级法院一审立案后始终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当年被南方报业集团评为中国文坛八大案;一审判决后,文化部将其评为200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侵权名案,杭州中级法院亦将其评为2005年度杭州十大知识产权名案。
当事人双方的上诉使得二审的结果更为扑朔迷离。
1974年,中国美院教授李以泰根据鲁迅先生1928年致韦素园的信中所言“以史底唯物论批评文艺的书,我也曾看了一点,以为那是极直捷爽快的,有许多暧昧难解的问题,都可说明”,“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的语意,反复研究鲁迅的思想史和该时期的环境和心情,数易其稿,创作出了《鲁迅》版画作品。
把鲁迅长期寻求革命真理、其时豁然开朗的一瞬间,生动地以版画形式表达了出来。
又由于鲁迅生前致力于外国和中国版画艺术的介绍普及和推崇,使该画在各类鲁迅肖像画中具有了独一无二的地位。
该画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就以《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为名称,首次发表在1974年10月21日的《杭州日报》上。
之后,又在《人民日报》、《浙江日报》等媒体上发表。
1977年入选第五届全国美展;1980年被文化部选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各国巡展;1981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达到了国家级藏品的地位;1982年后多次代表中国美协作品选送法国、美国、新加坡、日本展览,并被各国著名美术馆收藏。
但从未商业性使用。
2004年7月初,李教授被研究生告知,在杭州南山路发现《鲁迅》版画被用于绍兴鲁迅故里招揽游客的大型广告牌。
后李教授委托中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主任及笔者处理维权事宜。
经调查后发现,《鲁迅》版画于2003年9月被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以下建成雁南公司)制作成大型花岗岩景墙矗立于绍兴鲁迅故里景区,该制品造价90余万元,委托制作方是具有政府背景的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
为宣传鲁迅故里景区,同样具有政府背景的绍兴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以及绍兴旅游局委托了浙江高速广告有限公司等浙江知名广告公司在浙江地区进行宣传,广告内容均以《鲁迅》版画为核心。
2004年8月11日,包括文旅集团、浙江高速广告公司、故里公司等十被告被李教授告上杭州中级法院,共计索赔115万元。
因案情重大,杭州中院先后于05年2月及5月组织两次开庭。
一审庭审中,众被告均否认侵权,始作俑者雁南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是,创作时参考了鲁迅版画,不构成侵权。
组织利用侵权物的文旅公司则抗辩其委托他人发布的图样是拍摄景墙后的照片,即引用了《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拍摄使用公共场所艺术品可免责的依据。
其他被告则随同文旅公司的思路进行抗辩。
2005年9月29日,杭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并拆除侵犯著作权的镶嵌在绍兴鲁迅故里广场花岗岩景墙中的鲁迅雕像; 2、绍兴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景墙照片; 3、众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李以泰教授的《鲁迅》版画; 4、绍兴市城市公交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从即日起不再发售包含侵权景墙照片的公交IC卡; 5、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向李以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赔偿李以泰10万元; 7、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赔偿李以泰20万元; 8、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赔偿李以泰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李以泰先生,被告雁南公司、鲁迅故里公司均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2005年12月21日,浙江高院组织二审开庭。
在此期间,绍兴当地群众对此关注度极高。
当地媒体甚至组织了民意测试,多数群众不希望已经成为当地标志性建筑的鲁迅景墙被拆除而成当地政府知识产权意识欠缺的耻辱墙。
二审开庭,主要焦点与一审大致相同。
由于影响巨大,浙江高院考虑到社会效果问题等综合因素,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2006年 月 日,当事人在高院主持下终于达成如下协议: 1 、鲁迅故里公司保留景墙,并在5月1日前以铜牌的形式在鲁迅故里景墙上注明参考了李以泰教授的《鲁迅》版画作品字样; 2 、雁南公司于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李以泰人民币25万元; 3 、雁南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李以泰赔礼道歉; 4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8元,均由鲁迅故里公司、雁南公司各负担14500元,李以泰负担1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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