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KTV擅播他人歌曲要赔偿,LV包当广告道具 房产商被判赔偿5万元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KTV擅播他人歌曲要赔偿,LV包当广告道具 房产商被判赔偿5万元

KTV擅播他人歌曲要赔偿



《伤心情歌MV精选》是由中唱艺能公司出品,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DVD专辑,专辑中收录了《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音乐电视作品。

2011年,中唱艺能公司与北京至上寓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唱艺能公司将上述作品在中国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至上寓乐公司管理,并允许其将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之一部分或全部,转授、分授或转让给第三方。

不久,至上寓乐公司、河南省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中唱艺能公司三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转授权合同》,至上寓乐公司将其拥有的上述作品在河南省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管理。

之后,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发现河南省西峡县金帝娱乐城未经其授权,亦未经中唱艺能公司及至上寓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以卡拉OK 方式放映《伤心情歌MV精选》中《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官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22首音乐电视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及相应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伤心情歌MV精选》DVD光盘的封套背页标注了“本专辑所有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属中唱艺能公司所有”的字样,其中包含了涉案的22首作品,可以认定中唱艺能公司为涉案2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主要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MGM制片公司诉戈洛克斯特版权侵权案



当某一产品既可用于合法用途又可用于非法用途时,经销商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因第三人使用其产品而构成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就这一问题,美国最高法院2005年 6月在MGM Studios Inc。诉Grokster案(下称Grokster案)的裁定书中揭示了这样一个新的指导原则:“经销商如果在经销其产品的过程中已明确或采取肯定步骤帮助他人侵犯版权、促使他人构成侵权,则应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Grokster案 本案被告是Grokster司和Streamcast公司。

两家均为P2P软件提供商。

原告是20多家版权权利人,多为电影制作商、录音公司、词曲作者、音乐发行商等。

网络用户通过使用Grokster软件,进行相互间的数字/电子资料共享;而下载的数字/电子资料不是通过任何中控的服务网来完成的;网络用户下载的作品中只有10%属于授权作品,而大部分共享作品是未经授权的。

原告主张:被告向网络用户提供软件使其得以复制、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版权。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03年6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网络用户是原告版权的直接侵权人;而被告向其用户提供软件对第三人的侵权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

理由是:提供方只是提供软件,而并不了解侵权的实际行为。

一年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只有当被告知道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并且实质地促成了侵权行为,才会作为“协助侵权的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1984年的Sony Corp。 of America 诉 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下称Sony案)所确定的原则:“向公众提供某一主要用途为非侵权的商品的提供者不应因商品在使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除非该商品的提供者实际知道侵权的具体情形并且在知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

Sony案回顾 美国最高法院1984年审理的 Sony案件主要试图解决向公众提供某一商品本身是否有可能产生“从属侵权责任”问题。

在Sony案中所涉及的产品就是我们今天称之为VCR的录像机。

版权人主张Sony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厂商应对VCR用户复制享有版权的节目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用户用以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是由Sony提供的,并且Sony公司事先知道这样的侵权行为是会发生的。

法院认为,这种复制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属“合理使用”。

法院指出:证据中没有发现Sony曾明示或暗示引诱用户侵权。

唯一的可能是明知一些用户会将VCR用于某种非法用途,而仍然出售其产品而产生的“纵容侵权”理论。

不过,由于VCR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商业上的非侵权方面,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该等生产厂商不会仅仅由于经销了这一商品就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就是美国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



KTV擅播他人歌曲要赔偿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LV包当广告道具 房产商被判赔偿5万元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