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2023江苏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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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据了解,《2023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利行政保护,商标行政保护,著作权行政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行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等12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新进展。
发布会现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9件121人,起诉115件218人。
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43件,审结3544件。
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
2023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办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101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02人,打掉犯罪团伙122个,捣毁产、销、储窝点314个,缴获假冒伪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等700余万件(套),涉案金额8.3亿余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2023年,成都海关关区新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24件,累计104件。
专利行政保护方面,2023年,全省新申请专利91167件,新获得专利授权47120件,专利申请全国第7、西部第一;其中新申请发明专利 29926件,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682件。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双打”、“护航”专项行动,围绕民生领域、重点项目、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加强市场检查,突出做好西博会等大型展会保护和重点企业海外专利维权援助,建立了知识产权投诉奖励制度、专利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全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机制、西南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调解机制、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机制,知识产权(专利)执法维权网络平台覆盖全省21个市(州)、11个国家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区)。
全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707人次,开展执法检查927次,开展大型展会专利执法保护20次,检查商业场所958个,检查商品19.9万件,立案受理专利案件669件,结案667件。
商标行政保护方面,2023年,全省新增注册商标39965件,商标有效注册量累计约26万件,居全国第8位;其中新增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1件,累计140件。
新增中国驰名商标13件,累计241件;新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196件,累计1366件。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开展“双打”、“红盾春雷行动2023”、“红盾剑网”专项行动,查处了“哈哥”、“五粮液”等一批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和一批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傍展会”、“傍名牌”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全年全省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594件,案值1468.45万元。
著作权行政保护方面,2023年,全省各类作品登记2003件,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3150件。
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深入开展“双打”、“剑网 2023”著作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出版物市场和印刷复制企业的自查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全年全省共出动检查人员1.28万人(次),检查出版物批销市场、物流企业和印刷复制企业、复打印门店1.53万个(次),捣毁、取缔非法音像制品、图书、印刷、软件等非法批销窝点、地摊游商782 个,收缴盗版、淫秽音像制品和盗版图书、软件198.79万余盘(册、张),共立案96件,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8件。
75家门户网站被纳入监管范围。
完成国家版权局移转四川省的5件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办。
植物新品种权行政保护方面,2023年,全省新申请植物品种权80件,累计925件,居全国第五位。
新获得授权37件,累计481件,居全国第一位。
全省农业、林业部门深入开展“双打”和植物品种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开展了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
全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 34900余人(次),对全省所有持证企业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检查种子市场306个、种子样品企业89家、种子经营户25743家;抽查种子样品5833 个,样品合格率为96.42%;对915个样品进行了品种真实性检测,对2531个乡镇、1.3万余个村、6.6万余家农户进行了进村入户调查,查处违法种子13802公斤,立案291件。
地理标志产品行政保护方面,2023年,全省新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6个,累计211个。
郫县豆瓣、蒲江雀舌、剑南春酒、峨眉山茶4个地理标志产品成功入围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名单。
全省质监系统深入开展“双打”、“质检利剑”行动和建材产品专项整治,围绕农资、建材、儿童玩具、汽车产品等重点产品,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查处了系列建材案件、防水卷案件、石油案件。
全年全省出动执法人员3.94万人次,检查企业18109家,立案1605起,查获货值8642.3万元,查办大案要案23起,移送公安机关17起,捣毁窝点3个。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方面,截至2023年,全省县以上建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000余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39项,省级非物资文化遗产名录522项。
确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69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682人。
全省文化部门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博葩(万物起源口头文学)、傈僳族高腔、笮山锅庄等62项传统文化获批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龚扇制作技艺、苴却砚雕刻技艺等23个基地获批四川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新繁棕编、川派盆景制作技艺等16个基地获批四川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2023江苏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公布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2023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
数据显示,202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733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6613件,同比减少14.97%;共审结6308件,同比减少15.72%。
从案件类型看,新收一审案件中,排名前三的为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以及专利权纠纷案件。
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2794件,占42.3%;著作权纠纷案件2509件,占37.9%;专利权纠纷案件821件,占12.4%;技术合同类案件132件,占2%;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件;其他类型案件192 件,占2.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61件,占2.4%。
新闻发布会上,江苏高院还公布了2023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宝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附十大案例: 1。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商标侵权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总公司)、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首饰公司)是国有性质首饰企业,系我国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其前身“宝庆银楼”发源于清朝年间,具有悠久的历史。
上世纪80年代,宝庆总公司恢复老字号招牌,并在金银首饰商品类别注册了“宝庆”系列商标。
经过多年的经营,“宝庆”系列商标在江苏特别是南京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宝庆首饰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煜公司)就宝庆首饰公司拥有的“宝庆”系列注册商标及服务标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等事宜陆续签订了三份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连锁公司有权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宝庆”商标,有权管理、发展、开设“宝庆”加盟店,但加盟店的设立必须报宝庆首饰公司审批,连锁公司应按相应标准向宝庆首饰公司缴纳商标使用费和品牌管理费等。
在双方合作期间,“宝庆”品牌获得了巨大发展,年销售额达数十亿元,但双方后因协商合资失败而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8月25日,宝庆总公司、宝庆首饰公司以连锁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且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同时在江苏多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系列诉讼。
而连锁公司、创煜公司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协议通知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实际上是双方就特许经营达成的框架性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双方之间特许经营关系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
合同约定“连锁公司有权在其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其范围应解释为连锁公司在依约管理、发展加盟店以及经批准开设加盟店的活动中,有权合理使用涉案商标及相关标识,而不能得出连锁公司有权自行开店且无需缴纳许可费用的结论,故连锁公司未经批准自行开设门店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关于涉案三份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法院在充分衡量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连锁公司多种违约行为的性质及程度、连锁公司违约擅自开店的数量、双方对宝庆品牌的贡献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平衡双方利益,通过裁判明确了宝庆总公司、宝庆首饰公司的权利边界和连锁公司合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边界,认为连锁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支持立即解除合同的足够理由,判决宝庆总公司、宝庆首饰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
但同时,法院亦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连锁公司应当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诚信经营,尊重特许人对“宝庆”系列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不得损害特许人的商标利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与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的“宝庆”系列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相关的店铺,且其使用特许人的“宝庆”系列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缴纳相应的许可费用;而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对于连锁公司依约诚信经营的行为,亦应当按合同约定允许其继续经营并正常审批。
据此,对于双方之间的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法院亦同时作出判决:即凡是未经许可,连锁公司擅自使用宝庆商标开店经营的,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凡是已经过许可的,连锁公司可以继续经营。
【典型意义】对于此类双方合作已久,品牌声誉及市场获得巨大增长,且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案件,法院并没有采取简单的裁判方式,而是充分运用司法智慧,以利益平衡为指引,探索了一种更加理性的纠纷解决思路:即在判令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双方继续合作的同时,明确划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边界,即:一方面要确保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资源特别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绝对控制,明确被特许人应当依约诚信经营,不能突破被特许人的权利范围,试图攫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利益;而另一方面,则要求对于被特许人依约诚信经营的,特许人亦应当按合同约定允许其继续经营并正常审批。
该系列案件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麦格昆磁国际公司掌握快淬法生产钕铁硼磁粉的两项关键技术 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并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公司天津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并授权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亦从事相同业务的生产和销售,张某、夏某均系该公司的创立者,其中张某是麦格昆磁国际公司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前员工,掌握涉案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夏某是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提供者。
在本案诉讼之前,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以瑞泰公司、张某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相应资料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中的相应技术信息与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夏某和瑞泰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技术秘密。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麦格昆磁天津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夏某、瑞泰公司通过张某实际接触上述技术秘密,使用的相应技术也与上述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且夏某、瑞泰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具有合法来源,故夏某、瑞泰公司侵犯了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经审计,瑞泰公司在侵权期间,销售侵权产品利润达11268285.30元,其由原来的经营亏损状态转为盈利,侵权与获利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夏某、瑞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 11268285.30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驳回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涉及民刑交叉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其价值在于:首先,探讨了在民事侵权程序中如何采信刑事侦查阶段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
法院结合鉴定报告所依据的客观性证据、鉴定专家的出庭证言及夏某提交的科技文献等证据材料,认定涉案鉴定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已得到多方证据的印证,因而不具备在民事诉讼阶段重新委托鉴定的必要性。
其次,探讨了民事侵权认定是否必然导致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由于民事侵权认定系采用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属于事实推定,因而并不必然能够满足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故不能仅凭民事侵权认定,即当然认定当事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再次,关于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和依据。
在查明侵权获利事实的基础之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额依法予以全额支持,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态度。
该判决还特别指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在于加强对权利人的救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权利人,惩戒侵权人,从而达到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鼓励社会创新的目的。
3。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同仁堂”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承载着同仁堂公司在长达三百四十多年的企业历史中所积累的商誉。
早在1989年,“同仁堂”商标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仁堂”还被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发现台湾地区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标有“中华同仁堂”标识,在其网站上自称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
同时称同仁堂公司没有“任何一份”同仁堂传统药方,同仁堂公司“早已名存实亡”。
此外,该公司还在常州市开设了“中华同仁堂”药铺,该店铺内诸多布置突出 “同仁堂”,且在多处模仿同仁堂公司的店铺设置。
同仁堂公司主张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和店铺内外设置“中华同仁堂”标识,在字体、店铺装饰、企业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模仿,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造成“同仁堂”驰名商标的淡化,侵犯了“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对同仁堂公司进行贬低、诋毁,误导公众,损害了同仁堂公司的企业声誉和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同仁堂科技公司抗辩认为,“同仁堂”并非驰名商标,而且其是经同仁堂的传人乐觉心授权使用的,其企业字号也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认可,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同仁堂科技公司突出使用“同仁堂”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同仁堂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首先,借助老字号这一历史优势、长期经营及广泛宣传,同仁堂公司拥有的涉案注册商标长期为消费者熟知并认可,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次,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设立的网站及店铺中使用“中华同仁堂”标识,构成对“同仁堂”这一字号的突出使用,构成对同仁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再次,同仁堂科技公司理应知晓“同仁堂”与同仁堂公司密不可分,其在网页和常州设立的店铺中使用“中华同仁堂”或“同仁堂”文字,显属故意攀附同仁堂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声誉,有违诚信原则,应予禁止。
同仁堂科技公司与“同仁堂”这一老字号毫无关系,其在网页上的宣传行为,意在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老字号“同仁堂”有着一定渊源,是“正宗同仁堂”,构成虚假宣传。
同时,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中发表的言论,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恶意贬损同仁堂公司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综上,法院判决同仁堂科技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同仁堂”这一品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正因为如此,“同仁堂”品牌也容易遭致其他企业的不当攀附。
本案来自台湾地区的同仁堂科技公司,与历史上因客观原因存在的两岸“同仁堂”老字号均没有任何历史渊源,其与台湾“同仁堂”老字号的关系,并不足以支持其在大陆境内的经营中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
法院认定,同仁堂科技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与同仁堂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主观上亦有攀附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实施的虚假宣传和商业抵毁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体现出江苏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作用。
该案是江苏高院2023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网络直播公开开庭的案件,该案的公开审理引起社会公众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4。江苏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D打印第一案 专利侵权西通胜诉天威
在广东审理的珠海西通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3D打印机专利侵权诉讼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天威侵犯了西通的两项专利,并要求天威向西通赔偿16万元人民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据悉,这是国内第一起3D打印机专利侵权案例,西通与天威的侵权纠纷始于天威于2014年5月在淘宝和京东启动销售的首款桌面级3D打印机。
珠海西通在起诉书中说,早在2013年11月,珠海西通就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320463657.2 《3D打印机挤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这项专利描述了FDM 3D打印机打印喷头独有的ABS线材融溶挤出设计,属于市场流行桌面FDM 3D打印机生产厂家绕不开的核心专利。
目前包括MAKERBOT、CUBE、REPRAP在内的十几家3D打印厂商都在生产销售此类机器,西通希望已经在使用此技术的其他国内外企业能够尊重其专利。
根据判决书 在挤出装置和外观专利两项侵权起诉中西通最初向天威索赔40万元,而中级法院裁定的赔偿金额不到这一数额的一半。
珠海西通执行董事杨晓婷近日表示:“天威侵权3d打印机产品的销售量在数千台以上,并且目前该产品仍在市场上销售,而由于西通起诉时间在2014年中,因此这个赔偿金额只涉及到天威侵权产品销售量的一部分”,她同时特别强调:“西通将进一步追溯天威赔偿经济损失。
” 法院还驳回了天威对西通的两项专利无效的认定请求。
判决认定西通的涉案专利均是有效的。
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天威产品侵犯了西通相关公司的另一项外观专利。
西通在庭审中表示,天威以及其相关贸易公司至少3款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专利。
提请法院需要裁定,天威的哪一实体,是母公司还是贸易子公司应当对侵权行为负责,以及天威每一款侵权产品的应赔偿数额。
珠海市中级法院裁定,天威的至少1款产品抄袭了西通的关联公司东拓贸易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330341637.3的外观专利。
通过这一外观专利,主视图,俯视图可透视里面的打印机头。
西通发言人贺思怡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庭审中展示的大量证据表明,天威的抄袭程度比我们想象的更深。
西通重视原创和创新,并全身心投入到全球最好产品的开发中。
我们开发这些产品以满足消费者,而不是为了让竞争对手明目张胆的抄袭。
” 杨晓婷表示:“今天的判决不应仅被视作西通的胜利,而是国内蓬勃发展的3D打印机产业的胜利。
值得庆幸的是,专利法的正义被尊重,使得国内的相关公司可以放弃抄袭和剽窃的侥幸心理,切实投入进行自主研发。
” 西通同时表示,这一判决并不意味着最终结局。
天威有权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GARTNER的数据,全球3D打印机的市场规模已达30亿美元,而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除中国之外,3D SYSTEMS和FORMLABS还在美国提起诉讼。
2023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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