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网店知识产权侵权严重吗,网游的知识产权侵权分析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网店知识产权侵权严重吗,网游的知识产权侵权分析

网店知识产权侵权严重吗



由于很多卖家对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够,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不熟悉,导致走向敏感地带,使得自己在前进的路途中碰到一些壁垒。

比如在店铺名注册上,或店铺的基础店铺装修,宝贝发布等环节都有涉及。

以下是总结的网店方面常见的六种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1、使用他人商标或名称 使用他人商标或名称,是指未经授权在用户名或店铺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并进行同类商品经营2、盗用文字、图片 盗用文字、图片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店铺或宝贝详情中使用(包括二次编辑)他人的原创性文字作品、图片(包括商品图片)、视频等。

3、盗版商品 盗版商品是指销售盗版(非法复制)的图书、杂志、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

例如,某些店铺在进行书籍售卖时,将正版书进行复制,进行图书的影印版、软件的破解版、音像制品的硬盘版等表达后,再次销售的行为,也被归类为版权侵权行为。

4、使用他人商标标识 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指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在其店铺或宝贝详情页面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等。

5、售卖假货 假货,顾名思义是指销售非商标权人原厂正品且冒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6、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主要判断标准是看商品本身(包括技术特点、功能)是否落入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中,又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简单地理解就是申请人就某个或某类产品向国家职能部门申请取得了自己的对此产品独有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权利,这些专利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性以及外观形状等。

通俗地讲,专利的所有人,有对此专利产品的功能性或者设计具有所有权。

未经此专利所有权人的允许,私自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就构成了侵权。

整体来看,网店的知识产权侵权比较频繁,情况是比较严重的。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

其中赔偿损失是责任的主要形式。

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 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一到三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4、按qian'shu方法都难以确定时,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五十万元以上酌情判决。

在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网游的知识产权侵权分析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频发的原因除利益驱使外,还在于目前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模糊性和困难性。

侵权人利用目前立法或司法上的不明确之处,给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如果网络游戏仅仅是将文学作品中用文字描绘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转换成图文的形式,并未对游戏中人物设置、情节、场景本身赋予独创性劳动,那么,应当认定网络游戏构成对文学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由于“山寨”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认定的困难性,只通过著作权和商标权来保护知名网络游戏是不充分的,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保护网络游戏开发运行商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内网页游戏和手机游戏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行业恶性竞争以及侵权情况也随之层出不穷。

面对网络游戏的巨大市场和丰厚利润,一些游戏公司急功近利,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畅销小说等文学作品,甚至直接对其他公司的经典游戏稍加修改,改造成网页游戏或者手机游戏。

这就导致国内网络游戏行业侵权不断、“山寨”横行,乱象频出。

当然,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频发还在于目前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模糊性和困难性。

网络游戏侵权手段多样化且具有隐蔽性,往往涉及到侵犯权利人对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或以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人利用目前立法或司法上的不明确之处,给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对畅销小说等文学作品的改编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对他人网络游戏的不当利用和模仿(“山寨”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商标权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改编文学作品制作网络游戏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的创意(思想)表达二分法,为网络游戏改编的侵权认定带来了一定的模糊性。

创意(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对创意(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所表达的创意、思想、主题之类。

由于文学作品和网络游戏在表达方式上的区别,文学作品以文字为表达方式,而网络游戏以画面和台词为表达方式,因此,有人以创意表达二分法为依据,认为因两者表达方式的不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显然,这一认识是有问题的,是对创意表达二分法的误读。

文学作品都会有一个主题,这类主题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创意,网络游戏仅仅利用文学作品的主题并不侵权,例如,武侠类、魔幻类游戏。

但是,小说中支撑主题的各种细节描写,包括小说中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描写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对文学作品中的这些表达的利用就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小说中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描写等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著作权法中包括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在内的“演绎权”的规定相违背。

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理解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的形式而不保护表达的内容是一种误读。

演绎权所控制的行为,正是以不同的表达形式表现相同或相似内容的行为。

对于使用文学作品制作成的游戏,虽然没有完全使用原作的表达形式——书面文字,而是借助游戏的一个个场景、任务、对白,但仍然表现了和小说相同的内容。

这些行为均是对文学作品中“表达”的使用。

当然,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和场景描写必须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才能享有著作权。

一般而言,改编为网络游戏的文学作品往往都是以人物关系、场景、情节的独特性吸引读者注意力的。

小说中的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庄羽与郭敬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已有定论。

法院认为,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

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

因此,如果网络游戏仅仅是将文学作品中用文字描绘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描写转换成图文的形式,并未对游戏中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场景本身赋予独创性劳动,在人物设置、主要结构和情节展开、语言(以对话为主)、游戏中出现的涉及小说的独特的名词或规则体系与系争文学作品之间存在的实质性相似之处,那么,应当认定网络游戏构成对文学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山寨”游戏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山寨”游戏往往使用与在先知名网络游戏要素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或形象去宣传自己的游戏,或者在其开发设计的游戏当中使用与知名游戏要素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或形象,使玩家误以为该游戏是知名网络游戏的衍生产品,或者是与知名网络游戏具有关联关系。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知名网络游戏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正是由于“山寨”游戏在开发设计、广告宣传和运营其游戏时,并不完全抄袭知名网络游戏,而是通过简单的修改,因此,在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上具有一定的困难。

如“山寨”游戏对游戏名称、角色名称和形象、装备名称和形象、场景地图、技能名称和效果的简单修改,会与知名网络游戏有所区别,如果与知名网络游戏进行比对,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将是难点。

但是将这些要素综合在一起,就会让玩家感觉二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

另外,知名网络游戏权利人不可能对游戏中的上述每一个要素都注册商标,而且“山寨”游戏在宣传运营过程中不单单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而是连同其他要素一起使用或仅使用注册商标以外的要素,此时,权利人通过注册商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显得捉襟见肘。

网络游戏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品。

“山寨”游戏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本质上利用在先网络游戏享有知名度的游戏名称、角色名称和形象、装备名称和形象、技能名称和效果等相同或相似的要素,使用权利人的商标和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将“山寨”游戏误认为是在先网络游戏的网页版或者手机版,从而瓜分知名网络游戏的市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权利人可以主张在先网络游戏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诉“山寨”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网站要负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不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两种规则: 1。提示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

提示规则的要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即为“避风港”规则。



网店知识产权侵权严重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网游的知识产权侵权分析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