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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文化遗产添油加醋,其影响是毁灭性的,绝密机密秘密的区别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给文化遗产添油加醋,其影响是毁灭性的,绝密机密秘密的区别

给文化遗产添油加醋,其影响是毁灭性的



目前正在北京举办的全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演中,在贵州专场“侗歌声声”演出时,据贵州省某位主管领导介绍,在做好各项保护措施的同时,该省还拟举办全国范围的“侗歌大赛”,让其他民族也来唱侗歌。

侗族大歌已于2006年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合唱技艺、文化内涵举世公认。

侗歌当然好听,但侗歌首先是侗族人的侗歌,据侗歌的国家级传承人吴品仙介绍,周围“能唱的不少,唱得好不好就不知道了。

”侗族同胞尚且如此,不通侗语、不知侗俗的外人能唱成什么样子? 据介绍,“现在村里长得漂亮点的,都组成了侗歌队,有的还到世界各地去巡演。

”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非遗”项目到国外演出的机会也多起来,某某艺术出国演出“引起轰动”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

那么“轰动”之后又如何呢? 上世纪90年代有一陈姓导演,从部分昆剧团挖走了不少人才,打造了一出《牡丹亭》,专在海外巡演,一度风光无限,但之后就难以为继,不得不解散,优秀的笛师甚至沦落到去赌场发牌,名利双收者仅导演一人而已。

文化交流是必要的,但“非遗”的根还是要扎在本国、本地,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能超越民族和地域的界限落地生根的。

如果只是力图推广,还不足以伤害文化遗产本身;但目前还有一种“推广”,只一味追求“看的人多”“拉近与观众的距离”,给这些文化遗产添油加醋,甚至脱胎换骨,那影响就是毁灭性的。

现在不少表演类的“非遗”项目媚俗倾向就很严重,像曲艺里乱加歌舞,戏曲中不懂规矩盲目创新的所谓“新编剧”、乱加灯光布景等,都是例子。

在受到质疑时,不少人还振振有辞,说“老玩意儿没人看”“不吸引现代观众”“跟不上现代生活的节奏”。

长此以往,势必造成“观众有了,艺术没了”,当然观众最后也会跑光。

观众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为了学习、研究或娱乐的特别需要,例如戏迷、传承者群体等;二是看热闹的一般群众,跟风逐流,给什么看什么,大部分观众都属于这一类。

无疑第二类观众人数最多。

要充分展示表演类“非遗”项目,真正扩大其影响,主旨是要持续吸引第一类观众,提升第二类观众的欣赏水平,而不是尽力讨好一般看客,努力造成皆大欢喜的繁荣景象,最后势必不仅让行家、戏迷失望伤心,也会最终失去艺术原创力,从而失去观众。

盲目推广的原因,一是不懂得“非遗”的综合性、民族性、地域特点,这必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对保护“非遗”未必有积极作用。

二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

作为“非遗”保护工作主体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本着朴素的态度来做工作,不要盲目求大求多;对于某些极具价值而观众不多,不能依靠卖票来维持剧团、养活演员、实现传承的表演类“非遗”,主管部门不能推给市场,任其自生自灭,必须给予大力支持,以防“非遗”被市场异化。



绝密机密秘密的区别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的 一、思想措施方面 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应当在思想措施方面采取有效的办法。

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种:给予公司有机会触及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全体员工进行会议教育;发放员工保密手册培养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企业信息公告栏进行公示保密教育等。

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企业在采取合理保护措施方面应具体保护“涉密点”,以此保持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二、组织措施方面 (一)构建及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机制 (二)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及专门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 (三)建立监督保障机构 (四)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 三、物理措施方面 商业秘密中的物理性保密措施,主要是指保守商业秘密的物理性隔离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基本措施。

例如隔离机器、加强门卫等。

对一个蓄谋要窃取保密文件、进入保密区域的人来说,物理措施也许最终未能防范,但是任何物理措施对法官判案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作为证明权利人是否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的证据。

企业采取物理性保护措施来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应当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销毁等商业秘密存在的环节内及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在产生、使用、保存、转移、处置的各环节均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贵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1。区分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措施 2。针对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采取保密措施 3。对原材料、模具进行管理 4。对文件进行保密管理 5。对计算机采取保密措施

维克斯曼法案成名,美仿制药法案与时俱进



利益倾向仿制药企的哈奇·维克斯曼法案,刺激了美国仿制药产业的蓬勃发展。

出于利益的保护,一些原研药企业通过研发新的处方延长产品的专利寿命,或通过一些授权、有偿延迟仿制药上市的手法来抵抗仿制药的利润侵占。

最近,美国国会的争论大多以这些问题为焦点,这部法案的修改已经箭在弦上 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制药业最发达的国家,也是研发创新能力最强、专利保护最完善的国家。

然而,随着药品价格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美国医药领域正在发生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大量“重磅炸弹”药专利到期,孕育了庞大的仿制药队伍。

目前,美国的仿制药市场占了处方总量的63%。

仿制药相对于专利药确实价格低廉,可为消费者和处方药购买者每年节省数十亿美元的费用。

2007年至2010年,大约有110只药物专利期满,其中不乏医学界闻名的药物,如络活喜(amlodipine、Norvasc)、Imitrex(sumatriptan)、福善美(alendronate、Fosamax)和维思通(risperidone、Risperdal)等。

据专家估计,这110只药物一年的销售额将达到500亿美元。

哈奇·维克斯曼法案成名 1984年,美国国会制订了一部卫生法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限恢复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andPatent RestorationAct),又名哈奇·维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Act)。

尽管专利药企业在药品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投入巨资并拥有了合法的专利权,但为了在处方药市场中注入价格竞争,哈奇·维克斯曼法案规定,仿制药可以与专利药同台竞技。

当年,仿制药仅占美国处方药市场的18.6%。

由于经济上的利益冲突,这部法案很大程度上被人们看作是一部美国卫生政策的成名史。

这部法规的诞生,起到了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由于低成本的模仿者带来的价格竞争对专利药企业的利润产生了威胁,降低了他们从创新药品身上所获得的回报,也刺激了这些专利药企业采取一些能钝化竞争的积极行动;另一方面,由于采取了价格竞争,也压缩了仿制药企业的利润,从而迫使他们寻找避开激烈竞争的方法。

1984年以前,仿制药生产企业必须要完成与专利药生产企业在获得FDA的上市许可之前所开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这导致了上市的仿制药无利可图。

哈奇·维克斯曼法案改变了这一切。

该法案主要从3个方面影响了专利药和仿制药之间的竞争。

法案首先提出了仿制药的简化申请(ANDA),但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其所生产的仿制药,与所含成分相同的专利药生物等效,并且严格按照FDA批准的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这一条款免除了开展临床试验的需要。

第二,该法案允许仿制药企业在相关专利期满之前,在没有提交专利侵权声明之前,就可以提交申请和开展生物等效试验。

第三,该法案对如何解决仿制药企业和专利药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诉讼伴法案而生 法案还规定:仿制药生产企业一旦挑战专利成功就可获得奖赏,包括第一个提交简化申请的仿制药企业能获得180天的市场独占期,但必须提交他们的产品没有侵犯任何现有专利的声明。

但是,如果在仿制药企业发表上述声明之后的45天之内,专利药企业提交了专利侵权申请,30个月之内,FDA将不会批转仿制药,直到专利纠纷得到解决。

这些条款对处方药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目前,仿制药的销售额达到了350亿美元。

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令人烦恼的诉讼: 一是这个条款导致了大量的专利侵权纠纷发生,主要是针对专利已有明确界限的争论。

这些诉讼案中,更多的是专利药生产企业为了谋求最大利益而采取的策略,因为专利药企业一经提出起诉,就能延迟仿制药上市的时间,在仿制药被拖延上市的30个月里,专利药企业可获得巨大的利润。

对此,2003年,美国国会采取一些措施,限制这一类的诉讼,同时,为了尽量减少竞争,专利药企业可为每个产品平均申请10个专利,而10年前,每个产品的专利仅为2个。

不但专利药和仿制药之间存在利益之争,仿制药生产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价格竞争。

仿制药生产企业也在努力获得与同行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从而使自己的产品能获得更高的价格。

其中的一种方法是和原料药供应商签订排外的供应协议,从而阻止竞争对手的仿制药上市。

但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认为,这一协议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机构将加强对仿制药企业之间交易的监测。

专利药企奋起反击 为了应对专利即将到期,原研药企也千方百计地利用可相互起到增效作用的药物进行重组,或通过新型的工艺途径,对关键产品进行改良从而获得专利。

其中包括缓、控释制剂和无需口服给药等新剂型。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专利药生产商还有其他的方法。

当一些产品专利将要到期时,这些企业通常会诱导患者转向使用其专利期长的药品;或者在其他仿制药刚进入市场时,专利药企业先上市自己授权的仿制药,典型的例子有非索非那定、希舒美和普拉固。

这几种授权仿制药品分别占据了同类仿制药品市场的30%~50%。

授权仿制药和仿制药之间的竞争目标主要是争夺市场独占权,这些授权仿制药为专利药企业赢得不少收入的同时,也破坏了仿制药企业所获得的180天的市场独占期,除减少了仿制药企业所获得利润外,也挫败了挑战者的锐气。

另外,还有一些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业签订有偿延迟仿制药上市的协议。

这类协议涉及到的产品包括有K-Dur(氯化钾)、Cardizem(地尔硫艹卓)、Nolvadex(他莫昔芬)。

但是,这类协议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医疗保健支付者中间引起了强烈的反竞争争论,法庭判决也牵涉到其中。

但最近法庭认定这些协议是合法的,目前案件还须由最高法院作最终判决。

而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专利产品与仿制药是在同一层次上竞争。

对此,原研药企业在其产品专利到期之前,会想方设法来阻止利润的流失。

专利药企业通过宣传自己产品的临床优势来说服医生和患者继续使用自己的产品。

如最近发生的辉瑞公司向医生宣传自己的立普妥比仿制药更有优势引起了各界的争议。

可见,无论是原研药企还是仿制药企业,都出于自己的利润对哈奇·维克斯曼法案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这正是当初这项法案的制定者们所期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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