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为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知识侵权追诉期及追诉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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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为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2014年开放日活动。
图为人们在观看知识产权宣传海报创意设计大赛优秀作品。
新华社记者 金良快摄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专利大国,但与专利强国相比,基础型、原创型、高价值和核心专利相对较少,需要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力度,完善创新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
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既要当好“攀枝之花”,又要做好“顶梁之柱”。
”4月22日,刚刚履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的申长雨在《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会上,首次公开阐述了自己对知识产权的新解— 当好“攀枝花”,就是要有目标地前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契合、相适应,既不能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更不能游离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外,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做好“顶梁柱”,就是要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专利数量增长迅速 白皮书显示,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新成绩,各项指标快速增长,全年受理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
其中,创新含金量高的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02件,提前两年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在全球排名超过德国,位居全球第三。
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连续12年居世界首位。
作品登记84.5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6.4万件、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达到1333件、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累计突破1200件,均创历史新高。
申长雨在白皮书发布会上介绍:“今年一季度专利申请数据也统计出来了,发明专利15.6万件,同比增加了10.6%,占3种专利总量的近四成,国际专利申请量4200多件,同比增长8.5%。
我国专利申请的数量稳中有增,专利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
”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组成员、中南财经大学原校长吴汉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体现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占的比例能达到专利总量的40%,这表明,我国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专利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专利结构进一步优化。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分析,PCT国际专利申请是检验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一把标尺,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国际化市场驱动和政府激励政策引导,全球第三的排名与中国经济规模全球第二基本匹配,反映了近年来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有越来越多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专利质量有待提升 在专利申请的数量和总量上,我国已多次摘取过“世界第一”。
申长雨说:“专利的数量是基础,质量是关键。
近年来,我国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国,说明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不断增强。
” 尽管我国是专利大国,但并不是专利强国。
申长雨指出,跟专利强国相比,基础型、原创型、高价值和核心专利相对比较少。
围绕提升专利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不断研究,现在总体的思路是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
他解释说,“稳增长”就是稳定专利增长的速度,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调结构”就是不断提高发明专利在其中的比重;“促转型”主要是促两个转型:一是技术含量比较低的专利向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专利转型;二是由市场前景不明朗的专利向市场前景明朗的专利转型。
吴汉东告诉记者,从世界知识产权有关组织发布的最新报告来看,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方面,比如计算机、生物、医药设备、药品、汽车等行业,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核心专利数量比较少。
总的来说,我国专利“数量较可观,质量待提升”。
大力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党的十八大敏锐地把握了世界科技创新的脉搏,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拉开了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新一轮产业转型序幕。
申长雨认为,这对我们提出了新要求,知识产权事业既要当好“攀枝花”,又要做好“顶梁柱”,既不能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又要立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就专利而言,支撑经济社会创新发展至少可以做3件事: 做好专利的区域布局,要使专利在促进东部率先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做好专利的产业布局,尤其是围绕我国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好专利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从全球产业链低端向高端的转移; 做好专利的海外布局,为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保驾护航。
针对企业为创新主体的新形势,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委去年起加大了对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推行工作,全国累计约1800家企业参与贯标;教育部建立7家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推动高校技术转移工作;版权局批准建立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和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农业部推进的国家(杨凌)旱区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挂牌运营,建立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展示交易平台;林业局加大林业植物新品种转化应用力度,近20个授权新品种得到转化应用,建立木地板、竹材加工等3个知识产权联盟。
知识侵权追诉期及追诉条件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起诉需要满足下述条件: 1、是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3、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二)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三)关于因果关系。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关于主观要件。
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
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
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
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之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知识经济时代,如何让知识产权保值又升值?
晚上8点唱歌不算扰民。
邻居唱歌晚上十点到次日六点属于扰民,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属于噪音污染,可以找居委会进行协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噪声污染控制技术,利用多孔性吸声材料和共振吸声结构行降噪。
用隔声结构把声能屏蔽、减少声辐射,从而降低噪声危害; 2、政府层面、整合资源,加大宣传管理力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政府的重视程度; 3、交通噪声的治理。
应协调好公安、交通、农机、建设等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为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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