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费用是多少,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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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费用是多少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同时提交诉讼书,诉讼书的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及理由。
2、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原告要向法院提交的资料: (1)主体资格的资料。
(2)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一式两份证据清单。
证据经法院核对后,有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备案,一份交给当事人。
4、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和交齐证据资料后,在7天之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若是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5、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的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6、处理好立案手续后,法院就开始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对于诉讼费用在结案后多退少补。
7、若是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情况,可在15天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费用是根据所涉及到的具体的财产标的额度来进行一个不同的收费,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商标权或着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专利权人、着作权人、商标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只是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商标权或着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专利权人、着作权人、商标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只是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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