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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来源,知识产权的案件由哪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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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来源



知识产权人所以能取得知识产权则是因为他把属于自己的、人类最优质的劳动(包括创造性劳动),与社会的有用信息资源相结合,并且已经向社会的代理人 国家支付了对价 增加了社会有用信息资源的总量或改善了社会有用信息资源的质量,使社会所有的可财产性信息成为私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的、社会所有的可财产性信息,从而取得了对特定的社会可财产性信息的、附条件(如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积极传播义务等)的支配权。



知识产权的案件由哪管辖



一、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二、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只是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三、 1、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

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大多规定注册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经注册取得的商标权)的有效性问题由注册地国家专属管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不专门设置管辖权规则。

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无论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国家管辖。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

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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