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查询在哪里查,知识产权根据什么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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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查询在哪里查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具有为人所知的客观形式,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确认; 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
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
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
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
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根据什么战略
一、 知识产权战略根据权利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三个类别。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运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是企业从自身条件、技术环境和竞争态势出发做出的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
二、 (一)贯标启动: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二)调查诊断: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三)体系构建: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四)手册编写: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五)发文宣贯: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六)实施运行: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七)内部审核: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八)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三、 (一)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
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强与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颁布司法解释等措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其是大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三种数额的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我国刑法中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其构罪要件之一。
在201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进行了规定。
200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量刑标准中涉及到了“非法经营数额”这个概念。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销售金额的计算,往往是以已经查清的具体销售金额为准,并以此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
而对于制造、储存、运输或者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由于标准适用不统一及实践中普遍出现的认定难等问题,司法困惑较大。
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重大问题,所以对其适用的确定性亟需进一步统一明确。
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一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对制造、储存、运输或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有三种标准:标价、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和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标价可通俗理解为标注在侵权产品上的的价格。
实践中,有些反映的是侵权产品的价值,有些即可能反映的是被侵权产品的价值。
虽然这种方式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办理中,容易计算,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及不合理性。
用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判断非法经营数额,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对行为人构罪的一种推定。
实践中是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一种计算方法。
但该方法可能会存在一定问题,即侵权产品的实际售价越高,相应的产品质量也会越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是更低,但犯罪嫌疑人却可能因售价高而被处以更重的刑罚,反之亦然。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这种标准虽然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但其制定具有一定的法理合理性。
实践中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往往高于行为人的实际销售价,该计算标准通过数额本身体现了侵权产品所附的知识产权价值,可以说是属于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标准。
另外,该标准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的公开特性也便于侦查机关调查。
这种方式的缺陷则在于可能出现计算出来的货值金额数额过高,而以此为基础的罚金判罚则可能超出合理范围,不能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非法数额的认定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应选择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种标准,而并不能依据侦查的难易程度确定。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大多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我国刑法对所有知识产权犯罪都并处或单处罚金刑,这也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制裁精神。
笔者认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获利是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原则,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时,亦应充分考虑刑罚对其的惩罚遏制作用,进而选择合适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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