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是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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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什么
一、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二、 (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非物质成果。
这就意味着,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二)特定的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 1、专有性的来源不同。
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非物质性的客体无法像物那样被占有,人们难以自然形成对知识产权利用应当由创作者或创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观念。
相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保护专有性的方法不同。
对物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物的偷窃、抢夺、损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侵占,而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与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无关,而是表现为在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缺乏法律特别规定时,擅自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3、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
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远多于物权,如《著作权法》就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均构成对著作权专有性的限制。
此外,还有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三)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
创造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资源;商标的注册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也进入公有领域。
(四)地域性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权外,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能自动获得保护。
三、 (一)行为保全 知识产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在判决前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知识产权是什么权利
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一)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二)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
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三)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五)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100%用知识产权出资。
(六)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知识产权是否包括发现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这个问题当前争议较大,主要是因为各个国家级织的不同文件规定所致。
那既然如此,知识产权包括发现权吗? 前苏联对“发现权”有最早的法律规定。
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科学发现权、外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
其中将科学发现权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
1994 年签署的TRIPS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界定范围的依据,划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TRIPS协议代表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水平,与WIPO公约相比,TRIPS明显地已经不包括发现权及过于宽泛的“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缩小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更趋于科学化。
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项下,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6种知识产权,这里的发现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科学发现权”的含义相同。
不过,理论界也有认为我国民法的发现权所指的发现是广义的,包括自然、科学、生活等领域。
现在国际上一致认为科学发现权不是知识产权。
其原因在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创造性,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迄今为止的一种认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成果。
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结晶。
知识产权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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