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吗,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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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吗
一、 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的。
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知识产权出资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 2。该知识产权必须属于财产性权利,且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知识产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让的, 提醒您,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受让人;商标权人也可以将自己的商标权转让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三、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如下: 1。专利权,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专利权人具有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2。商标权,包括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权人负有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
一、 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以出资。
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知识产权出资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 2。该知识产权必须属于财产性权利,且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其他条件。
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1。原始取得。
知识产权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识产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方式。
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民法典》都有明确的规定。
2。继受取得。
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即共有的知识产权以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的方式。
三、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下: 1。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出售、出租、制造、变造其产权的载体实物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吗
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 在合资设立企业时,外国投资者可否以技术出资,仅以一定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出资,保留技术的所有权及其它区域的使用权呢?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
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
笔者认为:使用权出资应属合法,且方式不限。
符合出资条件 《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规定应该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主张仅能以所有权出资者,大概是为《公司法》规定之“转让”字样所局限,以为仅“所有权”可以谈及转让,因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措辞严格区分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也即《商标法》、《专利法》中所称“转让”仅指所有权的转让,不包括“使用权”的转让。
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见我国有些法律关于技术“转让”的标的,并非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申请权、使用权的转让。
《公司法》没有明确“转让”含义,而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估价,可由他人实施,可以采用转让一说,符合该出资条件。
首先是财产转移手续可操作。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法》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规定“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有人质疑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对此,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分别规定: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或因其它事由转移”的,须经核准或登记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自登记之日起享有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将许可合同备案。
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可以向有关部门备案,但非必须备案。
对非专利技术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我国法律没有登记、核准或备案的要求。
由此可见,只是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方式,除了上述,没有特别规定的转移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原则,相关知识产权在约定的时间或“交付”时转移,无需办理特别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其次是最高院解释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 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上是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的。
尽管最高院尚未对商标权、著作权等出资作出类似解释,但从上述出资要求分析来看,可以推断司法实践中可能采用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类似认定。
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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