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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用共有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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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用共有知识产权出资



一、 用共有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其他股东以及知识产权共有人同意才可以。

二、 1、专有性要求,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的特点,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丧失专有性时,该项技术实际已转化为共知公有技术,不再具备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要求。

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内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

2、有效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具备当然的完整的法律效力,而不能是任何形式的失效或过期权利。

一旦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该项权利就会消灭,实质是由专有财产转向公有财产。

这样的产权显然是不能被用于出资的。

3、先进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是先进的、能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的技术或高新技术,而不能是落后的技术,另外,阶段性的、不成熟的零散的技术成果同样不具备出资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有立法中已有体现此项要件的条款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必要性要求。

不仅是基于知识产权出资与公司设立之间的关联性,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大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今天,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打着技术出资的名义滥设公司的情形并不少见。

在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而新兴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初衷和立法宗旨是鼓励以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为中心来创设公司。

三、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只是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一、  是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

且不同的权利期限不同。

例如,著作权中,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他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五十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   提醒您,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如下: 1。专利权,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专利权人具有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2。商标权,包括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权人负有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3。著作权,包括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

三、  进识产权保护,首先通过行政保护,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版权局对其侵犯产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次通过司法保护,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再次通过网络维权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普通商秘保密期限



一、 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为不超过十年。

超过十年的,应当解除秘密保护。

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

“知悉商业秘密之日”是指员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并被要求承担保密的义务。

“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是指商业秘密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丧失秘密性,这种公开可以是权利人的主动公开也可以是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或者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公开。

二、 (一)技术信息。

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二)经营信息。

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三)管理信息。

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四)其他信息。

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三、 (一)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二)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三)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五)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六)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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