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授予植物品种权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授予植物品种权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种类; 2、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商业新颖性; 3、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要求申请品种与现有品种在特征方面存在差异; 4、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5、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1、新颖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宽限期:对于《条例》实施时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2、特异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3、一致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4、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命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是不能专利的产品,不能受专利法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流观点错误地认为植物新品种权与发明专利权最近似,常将专利权保护的有关制度适用于品种维权。

此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属性。

两者有以下主要区别: 1、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之间的本质属性不同。

植物新品种不属于发明创造,只是对现有植物的改造。

植物新品种是对自然界原有产物的改进和利用,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全新的产物,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对其不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

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相比较,前者是改造,后者是创造;前者是结果,后者是程序;前者保持稳定性,后者追求发展性。

2、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的授权条件不同。



授予植物品种权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是: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法定条件是什么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等。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种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

一般地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

我国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1、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2、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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