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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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一、 如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二、 提醒您,驰名商标认定后有效期是十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三、 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
2。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行为?
一、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二、 哪些是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
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
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如何判断是纯属巧合还是抄袭
案件回顾: 原告曾填词一首,参加某大奖赛并获奖,获奖后歌曲被录制成磁带,并在电视台连续播放,多次进行介绍。
同时大赛实况也在电视台播放过。
被告应电视台的邀请,编创了一首声乐随想曲,该曲以声乐为主,填有四句实词。
96年春,原告发现被告的作品歌词中,起始两句与原告创作的起始完全相同,即提出异议。
被告坚持两作品中相同歌词纯属巧合,原告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原告为古曲填写的歌词是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的作品已经通过电视台、电台播放,制成音带等形式公开发表和发行。
被告在其后完成的音乐随想曲中,将原告的部分歌词作为自己的作品使用并发表,系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作词部分虽未署名,也已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权。
故法院 判决被告应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应停止使用,并通知有关电视台停止播放与原告相同部分的歌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分析: 原、被告作品中出现相同的歌词是偶合还是抄袭? 根据证据及调查资料表明: 1、原告的作品是通过电台、电视台和制成录音带发表在先,被告创作的作品在后。
且被告在创作期间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故客观上具备了抄袭的条件; 2、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两句歌词系其独立创作或直接来源于唐诗; 3、与原告相同的两句歌词在被告作品中构成作品的实质内容,其不属于引用且未注明出处。
根据上述三点,可以认定被告作品中出现与原告相同的歌词非属偶合有理有据。
被告作品中的作词部分虽未署名,但同样是侵权行为。
原告创作的歌词是一种智力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被告在其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词且不注明出处,使人产生作者是被告或是他人的误解,这无疑是对原告权利的一种侵害。
知识链接: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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