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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



品 种 权 申 请 分 案请 求 书 此框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填写 5 分申 案请原案申请号 原案申请日   1申请日 2申请号 6品种暂定名称(中英文) 3分案提交日 4优先权日 7品种所属的属或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8 培育人 9 申 请 人 (代表)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在国(地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0 代理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首先,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

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花费6千到1万元人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用还要多些。

而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

与农作物相比,花卉园艺作物的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这笔费用还是比较高的。

另外,在申请前,最好先向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以避免走弯路。

代理事务所有农学、园艺、花卉、法律等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人才,而且代理事务所具有信息灵、接触面广、专业性强、政府资源多等特点,不仅可以提供新品种权代理和咨询服务,更重要的是还能作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所有者将品种权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

其次是技术要求。

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②具有新颖性; ③具有适当的名称;④具有特异性;⑤具有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

其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简称“DUS”)是植物新品种的实质审查内容。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就是新颖性的问题。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然而,有些国外的花卉品种上市10年多了,已经被市场广泛认可,他们希望进入中国市场,也来申请保护,这不符合我国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请。

例如,荷兰一家企业到农业部品保办申请7个菊花品种的品种权,但由于不符合新颖性要求,而被拒绝。

但值得我国育种者注意的是,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自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申请新品种的新颖性有4年宽限期,即在申请日前4年内有公开销售行为(以发票为准)的品种都可以申请;在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以后,则只能在申请日前1年内有销售行为的品种才有权申请保护。



品种权的申请程序是怎么样规定的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1、初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步审查。

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2、实质审查。

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3、复审。

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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