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审查与准批相关法条,品种权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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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审查与准批相关法条
你好,品种权审判法律规定如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品种权有哪些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品种权具有以下特点: 1、排他性 2、期限性 3、地域性 4、无形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品种权申请人名词解释
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品种权指申请人就其新品种向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审批机关向品种权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独占权。
1、生产和销售权。
这是品种权人享有的一种排他的的权利,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为商业目的将该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使用权。
也是品种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标记权。
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种子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的权利,如注明品种申请权号、品种权号、品种权人名称等。
4、许可权。
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
5、转让权。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依法拥有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
转让后,其权利归于被转让人。
6、放弃权。
品种申请权人或品种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申请品种权或被授予品种权后,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申请或放弃品种权。
7、请求保护的权利。
当品种权受到侵害时,品种权人有权请求有关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品种权审查与准批相关法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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