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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超过保护期限,取得专利后权利人需要更名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表权超过保护期限,取得专利后权利人需要更名吗

发表权超过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所以,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你转让了著作权,以上权利你还是仍然享有的。

1、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 为了通过发表权的行使实现有关作品的财产权内容和社会价值,著作权法特别明确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作品的发表权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

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发表权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注:下划线为作者所加,注意此处的法律用语是“行使”而不是“享有”二字)。

归纳起来看,作者以外的人直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使发表权的条件是:作者已经死亡;作者死亡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作品;依法有权行使发表权的人限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而不是任何人;有权行使发表权的人必须在作者死后的50年内行使。

2、作者的许可 从实践来看,作者许可他人行使自己作品发表权的情形有:一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如作者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表示将未曾发表的作品交表演者以表演的方式公之于众;二是根据有关著作财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合同内容,推定作者许可被许可方或受让方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如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交某出版社出版,那么,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许可方行使作品发表权的条款内容,也应根据出版合同关系推定作者许可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因为出版社的出版权实际上是对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发行权的行使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因此,如果不推定出版社有行使发表权的权利,那么,出版社将无法履行合同而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来出版图书。

3、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作者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如作者将未曾发表的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和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合法取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则有权依法以展览的方式公开美术等作品原件。

而展览权的内容包括“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因此,如果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原件之物权转移(或赠与、或出卖等)给他人的,作品的发表权则由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依法通过行使展览权而行使。



取得专利后权利人需要更名吗



(一)公司更名后专利权人需要更名的。

一般需要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申请人姓名等事项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国知局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即可完成变更。

(二)向国知局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一)专利发明人可以变更。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二)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元。

(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元。

(三)进行专利权人的变更,其实也就是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然而,进行专利转让时一定要做好专利发明人变更手续即专利通过著录事项变更。

专利著录事项变更分两种情况,即专利发证前和专利发证后。



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

在三种取得方式上,根据各自的特点又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1、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2、通过转让取得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但必须经申请、公告等程序且需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3、商标权使用许可 这是商标所有权人答应他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操作程序也相对简单,只需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闻名商标不是注册取得的,而是由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独立认定的;其中驰名商标需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市闻名商标则由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定。

驰名商标因其突出的地位,受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非凡保护,如跨商品类别的保护、跨国界的保护、跨企业类型的保护等等;而闻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是衔接紧密,是驰名商标的基础。

在国内亦受至非凡的保护。

二、如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呢?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发表权超过保护期限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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