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产权亟需法律的保护,农业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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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产权亟需法律的保护
2014年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条历经20年的探索之路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特殊“群体”,农业知识产权涵盖了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类型,除了专利、商标等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外,还包括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权,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等特殊的知识产权域,具有与其他行业知识产权不同的特点。
由于农业科研新成果、新技术一般在野外进行示范推广,权利主体往往难以对其实施严密而有效的控制,他人可以轻易地获取或者非法使用。
我国的农业科研从业人员普遍维权意识强,加之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界限的模糊性和农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界限很难确定,不像工业知识产权那样比较清楚,使得发生侵权后审理的难度大,时间长,因此被侵权单位维权的积极性不高。
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获得赔偿的金额与不法分子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差距很大,种种因素都阻碍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创新。
目前,我国人均农业资源较少,农业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农业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引擎。
我国农业要取得实质性的发展,必须依赖科技创新,支持、滋养这些创造者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反观现实,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与国外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中国涉农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涉农知识产权案件量日益增多,为知识产权设立统一的法律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从事农业科研创新的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这是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信号,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我们不仅有指导性的政策规定,更有实质性的落实措施。
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新、鼓励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推动企业创新,让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由此,可以克服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企业的侥幸心理,增强农业科研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真正把力量用到创新上来,而不是“搭便车”、占便宜。
此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真正推动知识产权审判走向专业、高效,避免地方行政的过度干预。
不同地区由于地方利益诉求不一,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执行也可能大相径庭,宽对本地产品而严对外地产品的地方主义是自然选择。
只有刚性的法律制度才能超越地方利益,统一司法标准,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最明确的标准,划出界线。
对于易受侵犯、价值量化难、取证难、维权难的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专业和高效显然更为重要,这会极大地提振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农业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部第24号令,2002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
第四条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在诉讼时效范围内; (六)当事人没有就该品种权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的合法继承人。
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五条 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品种权侵权案件;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且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农业部已发布了几批保护名录?都有什么种、属?
法律分析: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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