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号怎么申请,企业商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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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号怎么申请
一、 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
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
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权保护不足商号与商标的区别_商标商号权冲突协调方案商号与商标的区别_商标商号权冲突协调方案。
没有将商号权作为与商标权并列的知识产权来保护,仅将商号作为人身权中的企业名称来保护;我国有关商号的立法层次较低,这种状况导致我国对商号保护不力的局面;没有明确赋予商号权在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在先权”的地位,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商号尚未明确取得阻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地位。
对商标与商号的法律规定协调不够。
对这两者予以协调规定,相互制约是各国立法的共性,而我国目前对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分别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商标法》的调整。
为滋生恶意侵权提供了土壤,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更加激烈。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
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企业商号是什么
企业商号,即字号,是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并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由此可见,商号应是企业名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首先确定了商号才能确立企业名称。
因为在企业名称的诸要素中,只有商号具有可选性,其余公有名称是不依企业意志而变化的。
所以,企业名称规定中应明确商号的选择条件,但该法却以“企业名称的选择条件”替代之,从而淡化了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地位。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这个与第七条相矛盾的内容。
显然,“可以”这种规定在于授予主体以某种权利,由此企业选择商号是在行使权利,不选择商号也于法有据。
“应该”的规定却在于限定主体必须履行某种义务,二者是互不相容的。
一个不包含商号的企业名称也根本起不到识别同一注册地内同行业间不同企业的作用,选择商号应是确立企业名称的核心环节。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
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2)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3)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典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时,或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是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无法注册成商标。
企业商号权是什么
一、 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
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
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体系,关于商号的保护主要反映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之中。
所以要考察我国对商号的保护就必须考察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二、 商号属于一种财产,是可以转让的。
商号权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享有的商号权利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我国商号转让存在的问题 (一)因商号转让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混同 由于商号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特征,商号本身具有识别商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作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都是以商号为标志的。
(二)商号转让与商号出借的混同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
在我国的商事实践中,两者极易引起混淆。
(三)企业解散破产时商号权转让的问题 在奉行绝对转让主义立法例的国家中,一般都规定了商号应当随营业一同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四)商号随企业部分转让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 三、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二是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四是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五是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六是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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