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处理,企业名称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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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处理
近几年的审判实践来看,完整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是不多见的,但依附于企业名称的关键部分,即字号与商标的冲突则较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实质上就是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不仅如此,尽管企业名称权有人格权的特征,但由于其同时又有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因此,把企业名称权纠纷归入知识产权纠纷已成共识。
常见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使用;或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字号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以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在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上等,从而引起冲突。
一般情况下,当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寻求解决,一是行政处理途径,二是司法处理途径。
行政处理途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相关权利人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核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在后商标或者变更登记在后企业名称的申请,运用行政手段彻底解决双方的权利冲突问题。
司法途径是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确定权利的归属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就司法途径而言,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经过行政机关登记而授予的,包含有合法的前置程序,因而,对该类案件该如何处理有三种认识:一是认为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只能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二是认为法院应当受理,但要等前置性问题处理完毕后,法院才能判决。
三是法院不仅可以直接受理,而且可以忽略在后之形式合法之权利的存在,直接依照相关法律规则进行裁判。
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7月20日出台了《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对争议的智力成果或者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
造成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且这些知识产权授权的最终审查权不在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同一类权利的冲突,如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之间的冲突;不同类型权利的冲突,如外观设计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或者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或者商标权与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冲突,或者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
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者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这一纪要的出台,在很长一段时间起到了规范处理此类行为的作用,即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应当以行政处理程序是否进行为前提,如果未通过行政程序或者虽经过但未解决,法院可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裁判。
笔者认为,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应当这样做: (1)如果当事人仅就权利归属和权利效力的行政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
(2)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仅要求确认在后权利无效,而且还包括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可先中止诉讼,由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相关行政机关就冲突权利争议作出裁决后再一并处理,或者不中止诉讼,仅就民事权益争议作出处理。
(3)如果当事人仅就权利冲突造成的民事权益部分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对该争议可直接进行审理。
(4)在审理中,对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民事争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
(5)对于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名称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民事争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对于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使用,行为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变更或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为强制使用人变更名称,法院在判决使用人变更企业名称时,还可以规定逾期变更的赔偿责任。
使用人履行停止使用的方式可以是申请工商行政机关变更其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权可以转让吗
一、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名称权要进行名称变更。
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三)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四)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五)承诺书(原件); (六)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七)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八)《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二、 (一)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划,即注册机关的行政管辖级别; (二)字号,即公司的名称,一般有两个以上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
(三)公司的行业或营业部类,即公司的名称显示出公司的业务和行业性质。
(四)公司的形式。
(五)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标志之一,具有法人人格的表现; (六)公司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话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其他民事主体; (七)公司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 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
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知识产权吗
企业名称本身不是知识产权,但如果企业名称与企业注册商标一致,则可以通过商标权这种知识产权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出现相同或近似的同行业企业名称。
因此,即使企业名称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有关部门依然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进行了保护。
但这里应当注意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构成。
这四个部分只要前三项中有一项不同即可。
如果您想要在不同领域保护自身的企业名称,还是应当将其注册为商标,通过商标权进行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
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
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处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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