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转让,什么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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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经过国家规定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程序使拥有知识产权的享有人即出让方变更为接受此知识产权的受让方,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知识产权转让知识,希望能使您对知识产权转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什么是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是指受让人对出让人的知识产权进行接收的法律行为。
其中,知识产权的享有权利人享有者也由出让人变为受让人。
一、知识产权转让的概念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
二、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 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取得转让受益。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获得超额的财产收益。
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知识产权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知识产权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也主要是看重了知识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
同时,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主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会成为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
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显然,这也是知识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
知识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它们的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
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挖掘知识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转让尽管是一种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却也同时包含诸多约束因素,这些约束规则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关键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因此,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就不能不考虑到知识产权转让管理的角度。
之所以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为了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转让,以什么样的思路去管理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不仅关系到管理行为本身的评估,也牵涉到知识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运行。
从广义的管理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也包括知识产权内部管理。
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单位内部管理机构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思路。
什么是知识产权?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你方举证医院有过错。
如果确实是医院手术不当致使你骨头里面钢钉没有取,医院负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
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由来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三、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四、基本特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排他性,即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享有。
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1、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专有性。
指知识产权的授予只有一次,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
权利人垄断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专有性,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极为艰苦,一旦成果落入他人之手,便很快传播,被他人复制、利用,因此,对同一发明创造或可识别性标志,被授予权利只有一个客体。
3、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
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但这些权利具有稳定性和可授予性特征,具有特定的内容。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国家领土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目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统一化、国际化。
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没有地域性有利于发达国家将不发达国家的智力成果拿过来进行复制、利用、经营,不受他国法律禁止,实现“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强盗的信条,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梯度的问题,无法消化或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需要知识和时间的积累。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地域性又危及发达国家的利益即有形财产没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原则上有域外效力。
即一项有形财产到了他国境内,权利人不会丧失财产,只要他国法律承认,也能得到他国冲突规范保护,而知识产权由国内法调整,一般不发生域外效力。
发达国家便迅速抛出法律,强化地域性,保证其不丧失摄取高额利润的机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87年)即在此历史背景下由发达国家发起并签订的盟约,这有利于发达的工业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因为具有国际经济技术垄断能力的智力成果,90%集中在工业国家,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只能认为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也是东西方矛盾、南北方症结的一个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限制。
知识产权中财产性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永恒的,而是有一定的期限,这种期限称为保护期或有效期,即知识产权只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的保护,期限届满即进入公有领域,知识产权成为整个社会的财富。
时效性制度是在保护时间过短,不利于激励发明创造,如永久占有,对社会公众不利的两难境地时均衡与协调的结果,即一定度的时间限制,有利于鼓励竞争。
时效性制度成为世界普遍采用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规定:自然人作者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而作者的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却没有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无体性有体是指有实体的存在,人们可用五官触觉去认识,如土地、房屋等。
无体是指无实体,只有一种拟制的物体,是一种知识产品。
广义的无体产权不仅只限于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因债券、商业票据、合同文件、股票等产生的权利。
对作品、专利、商标、发明、发现等产生的权利只是无体财产权的一部分。
人们对作品、专利、商标、发明等享有的独占权、专有权,称为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转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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