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授予专利权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授予专利权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专利权的条件是: 1、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2、专利指向对象应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权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案情简介 高考落榜青年张x在自己的岗位上自强自立,经过多年研究,发明了新型的制塑机。
该制塑机与旧的制塑机相比,在各个方面都有显著的进步。
他于1999年6月18日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2000年12月30日专利局发布公告确认了该实用新型专利。
在这之前,张x已在1998年5月将该实用新型转让给了A机械厂,A机械厂依据该实用新型于1998年11月生产出了制塑机,并于1999年5月在K市公开销售。
2001年4月,张x在某晚报上发现B机械厂刊登的“飞跃牌” 制塑机的销售广告。
经张x查证,“飞跃牌” 制塑机的技术特征在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
于是张x于2001年7月中旬向B机械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B机械厂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要求判决B机械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该侵权行为给他所造成的损失。
B机械厂接到起诉壮副本以后,立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并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问题。
在我国,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3个方面。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个条件;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的条件。
本案中的制塑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故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个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书中”;创造性是指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 在本案中,张x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1999年6月18日)之前,已在1998年5月将该实用新型转让,A机械厂也已经根据该实用新型专利制造出制塑机,且于1999年5月在K市公开销售,故已不符合关于新颖性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规定。
换句话说,该实用新型已丧失了新颖性,也就不符合获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所以B机械厂的侵权行为是不成立的。
授予专利权有哪些要求?
授予专利权的“三性”要求对专利申请和审查来说都十分重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基因专利也必须符合“三性”,在实用性上还有更高要求。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理论上,又可以分为绝对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相对新颖性(未被公开使用)。
基因序列的新颖性判断比创造性和实用性简单,往往参照期刊杂志或商务(或公共)基因银行公布的信息,如果申请的序列已经被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缺乏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基因领域,考虑到其特殊性,采用参考性判断方法即引入往往是长期悬而未决的难题、他人的失败、商业上的成功等参考性因素往往能使模糊的创造性判断清晰化。
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授予专利权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