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我国专利的种类和保护期,我国专利的类型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我国专利的种类和保护期,我国专利的类型

我国专利的种类和保护期



受伤这样申请司法鉴定:1、提供有办案机关公章的申请书;2、提供县级以上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等报告;3、受害人接受治疗的治疗医院出具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4、被评定者应当亲自接受检查;5、缴纳司法鉴定的相关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我国专利的类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

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

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

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优先权的规定



在我国专利法中,“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也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专利法的规定可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是否为“相同主题”是优先权成立的实质条件。

对于“相同主题”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2节中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为广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石。

优先权制度则是《巴黎公约》的重要支柱之一。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申请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在“海外”国家的情形是7个月,后来在布鲁塞尔修订大会上修改为12个月,并且一直维持到现在。

优先权制度最直接的法律效果体现在《巴黎公约》第四条B款,可概括为对抗申请之效力与对抗公开之效力。

即,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限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

优先权制度使得一项发明创造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之后有充足的时间在第二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而不会因为时间差而丧失新颖性、创造性,或者被他人在第二个国家抢先申请专利。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件专利申请只要是一件正式的专利申请即可,其随后的结局在所不问。

显然,优先权制度是与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专利地域性等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

优先权一般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如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这意味着优先权制度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协调”,而是被赋予更多的制度价值。

申请人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制度规划专利申请,例如通过要求优先权而将若干先后完成的发明创造合案申请、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转换、对申请中的缺陷进行修改等。

申请人还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来观察市场情况进而决定是否继续寻求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或者在优先权期限内寻求资本支持,以维持对发明创造的持续研发。

虽然优先权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从而为创新主体保护其知识财产提供更灵活的制度支撑。

但是该制度还包含着对公共利益和秩序的考虑,例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满足“首次”“正式”申请的要求,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必须是相同主题,在后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等。

因此,优先权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尽早公开,进而促进上下游技术的研发。

优先权制度自1883年诞生以来,始终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柱,在发挥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焕发着勃勃生机。

1、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2、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权才可能衍生出优先权。

3、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4、专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先后两份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国家,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如果在不同国家,则为外国优先权。

5、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我国专利的种类和保护期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我国专利的类型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