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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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法》第110条第(3)项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合同的解除 大洋公司在一审起诉时,以黄河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与之签订的《专利技术合作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判令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在一审开庭时,大洋公司委托代理人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合作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以大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为由,对大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不予允许。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黄河公司已经履行了双方所订立合同约定的大部分义务,其尚未履行的部分也是由于大洋公司的阻拦而造成。
大洋公司未支付50万元定金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本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全面履行完毕。
对此,大洋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大洋公司以黄河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等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讼争合同尚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合作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另外,考虑到本案所涉石板材一次压制成型机实用新型专利仍然为有效专利,且大洋公司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合同款项,许可方黄河公司亦履行了提供合同约定的设备等义务,只要双方当事人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平等协商,经过努力合同目的亦可以实现。
即使双方当事人今后根据情况拟终止履行合同,也应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对善后事宜另行平等协商。
据此,在黄河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大洋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及返还款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1999年)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329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并向邱则有颁发了其发明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证书。
2003年9月9日,专利权人邱则有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巨星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排他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包括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
专利使用许可费为每年100万元,每年分两期支付。
2005年,专利权人邱则有授权巨星公司为维护上述专利权,有权在新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04年8月,阿克苏地区国税局立项建造办公大楼,该项目由农一师勘测设计院设计图纸。
据该图纸,办公大楼所用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GBF薄壁管系涉案专利产品,空心楼盖施工方法采用的是涉案专利施工方法,并注明了“高强薄壁管现浇空心板”必须在设计单位和专利实施单位的指导下施工。
该工程于2004年9月开工,施工单位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兴亚分公司。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工一建公司兴亚分公司按图施工,釆用了涉案专利的施工方法,其现浇空心板中的薄壁管为单向平行排列,但将设计图要求采用的涉案专利产品GBF薄壁管变更为王本淼专利产品“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即GRF管。
巨星公司发现后,向施工单位发出了要求停止侵权通知书,并为诉讼支出公证费、交通费5464元。
另外,王本淼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第1~4项、第8项、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薄壁管单向平行排列)、第11~13项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被宣告无效,但在权利要求第5~7项、第9项的第二、第三技术方案、第10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申请人王本淼不服该决定,认为邱则有的ZL 99115648?X专利应宣告全部无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王本淼申请撤回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决定。
【争议焦点】 1?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是否为公知技术?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巨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064?24元,由巨星公司负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 064?24元(巨星公司已预交),由巨星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1?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如何确定产品是否有专利
一、 一般产品申请过外观专利的,他们一般是会把专利号打在产品上的。
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面输入专利号就可以查询到这个专利了。
不然是看不出来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该规定是指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当然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其基本相同的功能,从而达到其基本相同的效果,同时要求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是人民法院依据前面所说的手段,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的内容,确定其原告所提起诉讼的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断定方法。
人民法院运用等同原则判定诉讼产品是否侵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或者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后,如果该产品或者该方法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与产生的专利技术基本相同,则基本可认定该产品侵权; (二)等同替换。
是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个对应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技术特征在产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都知道这两个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诉讼产品侵权; (三)分解或者合并技术特征。
分解,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两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合并,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一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两项技术特征,如果通过合并或者分解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实现专利技术的积极效果,人民法院可认定为等同侵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维权途径: (一)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四)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确定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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