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办理专利权利恢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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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在我国已走过了十三年的历程,但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还存在着申请水平不高,重复授权的情况,给外观专利的司法保护带来了许多困难,应该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有许多问题尚待需要法律作出规定。
本文拟就本人在审判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判断相同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 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
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
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
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
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
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一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
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
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
因此,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
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
综合判断是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构成、重要新颖点进行判断。
图案的外观设计,一般是由基地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变换而成。
对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来讲,应以其使用状态作为基本状态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来讲,判断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应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进行综合判断。
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因此,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一般应先对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
与色彩有关可判断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状、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似。
如何办理专利权利恢复手续?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了已取得的权利或引起某种权利的终止,都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不愿见到的。
为了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的机会,特规定了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
? 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
还要缴纳恢复费。
“恢复权利请求书”见附录。
如何变更专利申请单位的顺序
一、 第一步,确定评职称专利发明人变更后的顺序。
如果你不确定需求,就无法提成变更的请求。
而自己署名评职称专利发明人第几作者,就要看职称评审具体的要求,通常是不能超出前四发明人,且专利发明人位置越靠前,对评职称的加分越高。
第二步,(1)提出更改发明人姓名请求时,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3)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可以参照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该如何处理的内容。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变更发明人分四种情况,而对评职称专利来说,主要是第一种情况。
第三步,提交请求和相关材料至专利局等待审核,还需要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用200元。
另外因该过程,需要专利代理人的参与,需要支付50元的服务费。
第四步,变更后的专利证书等材料转交给对方,提交评审单位审核。
二、 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 科学发现;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 动物和植物品种;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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