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的判断原则,外观设计类专利申请中不需要哪项材料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的判断原则,外观设计类专利申请中不需要哪项材料

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的判断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知局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

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5、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6、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7、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8、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9、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外观设计类专利申请中不需要哪项材料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缴费——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 这里顺便提下专利申请详细流程以及另外两个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 专利申请的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主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地检索。

3、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

4、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

(若是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 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专利权人应每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会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专利权人想要转让专利权,应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该合同,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应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将其专利权质押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外观设计请求书主要审查的内容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的相应栏目中写明。

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

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除非需要通过括号中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区分。

括号内可以使用简洁的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区别。

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还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2) 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

(3) 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ii)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iii)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 、“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iv)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 ”、“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v)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 (vi) 省略不当的名称,例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2、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

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当写明产品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3、设 计 人 4、申 请 人 5、联 系 人 6、代 表 人 7、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的判断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外观设计类专利申请中不需要哪项材料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