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33条是怎样的,专利法不予保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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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33条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制度是通过赋予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定的权益并要求其完成一定的义务来实现鼓励创新的制度目的。
申请日则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益和义务产生的时间起点,其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权益界限的基础。
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破坏这项基础,则会使得申请人通过该修改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该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
另一方面,由于文字描述本身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或者片面性。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可能尽善尽美地描述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发明创造进行事无巨细的描述,因此,如果仅依据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文字作为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界限的基础。
而忽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其发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给予申请人更合理的权益保护,也不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
实践中,一份专利申请文件自申请日后常有修改之情形,且修改的情形千差万别,而对修改限制过于严苛会导致申请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过于宽松又会损害依赖于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因此需要追本溯源,通过探寻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掌握其宗旨,以解决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
专利制度是通过赋予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定的权益并要求其完成一定的义务来实现鼓励创新的制度目的。
申请日则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益和义务产生的时间起点,其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权益界限的基础,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破坏这项基础,则会使得申请人通过该修改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该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
另一方面,由于文字描述本身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或者片面性,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可能尽善尽美地描述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发明创造进行事无巨细的描述,因此,如果仅依据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文字作为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界限的基础,而忽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其发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给予申请人更合理的权益保护,也不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
因此,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实际上是基于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关系的产生始于申请日,需要且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表达、固定申请人在申请日完成的发明创造,从而确定划分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权益界限的基础。
简而言之,允许申请人基于其在申请日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不得通过修改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不予保护情形
一、 (一)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二)科学发现。
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
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
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
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五)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七)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 (一)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 (一)中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优先权转让期限
一、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专利法优先权转让期限,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三、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33条是怎样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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