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专利侵权如何界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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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专利侵权如何界定
一、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这样确定: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 专利侵权的界定标准是: 1。实施行为侵犯的是受保护的专利权; 2。实施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实施的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 提醒您,专利侵权赔偿的判断标准如下: 1。以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3。以侵权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总额乘以权人产品利润或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4。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侵权赔偿额; 5。以不低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一、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 (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首先,它是指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问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遭受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时,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也称作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之债。
其次,它是指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不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专利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予以赔偿。
再次,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专利权并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的义务。
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1、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专利侵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
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三、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胜算并获得尽量高的赔偿额。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
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
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专利保护期届满前可以重新申请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2)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3)被控方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 (4)在被控方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
2、等同原则 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3、禁止反悔原则 在专利授权或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说明书修改而放弃的技术方案,不支持纳入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
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捐献原则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不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美国是最早适用捐献原则的国家,在经典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诉Brass公司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种灯的结构,但却只请求保护了其中的一种。
十多年后,专利权人发现另一种结构反而更好,于是想通过再颁发程序寻求对该结构的保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的请求。
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要求保护某一种装置,但对于从专利表面来看非常明显的其他装置没有要求保护,从法律上看,没有要求保护的就捐献给了公众,除非它及时请求再颁发并证明没有请求保护其他装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
1、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不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行政调处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不服的一方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还要打两审,跨省执行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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