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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专利分几种,转让的专利能评职称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转让专利分几种,转让的专利能评职称吗

转让专利分几种



一、 第一种:整体专利转让 关于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

比如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将整体的专利转让给一个企业,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发明人或者专利权人就仅剩发明权。

第二种:排他许可形式 实行排他许可制度,例如一家企业买断该专利,则只有专利权人和这个家企对该专利拥有使用权,不可以再进行转让。

第三种:普通许可形式 普通许可形式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授权给某个人或者企业进行生产,也可以授权给多家不同企业或者个人。

需要注意区别开来的是,专利转让和专利变更,专利转让只是进行专利交易的方式,而专利变更可以是转让交易,但也可以是专利变更中的小部分细节相关问题,简单来说,专利转让等于专利变更,专利变更不等于专利转让,可以有其他细节内容变更。

二、 专利申请时间并没有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从申请到拿到证书,目前需要5各月左右。

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到拿到证书大概要5个月左右; 2、实用新型专利,从申请到拿到证书大概要5个月左右; 3、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拿到证书大概要2年左右。

三、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

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转让的专利能评职称吗



一、 如果本人是发明人,转让给别人,职称评审可以用;但是别人是发明人,被转让人是不能用于职称评审的。

二、 1、提交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2、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工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若涉及企业申请人更名等事项); 3、专利证复印件和法律状态证明书; 4、与原代理机构的解聘书及受让人新的代理委托书; 5、若涉及对外进行专利技术转让,则针对技术的性质,还需增加如下文件和、或手续: (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 (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我国个人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人要与受让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的“转让合同”;必须到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应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交“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缴纳费用。

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后,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才正式生效。

三、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活动管理 第三章 专利案件管辖 第四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五章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专利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专利的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公安、海关、商检、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专利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第二章 专利活动管理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及其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传播媒介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销售、仓储、运输、宣传、展示等场所和设备,为他人的专利侵权、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实施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贴附由省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八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申请有关部门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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