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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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五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除 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 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
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权利人申请备案应根据备案的知识产权及商品类别情况缴纳备案费。
有关备案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的,应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海关总署可根据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书面要求,向其颁发《备案证书》的副本。
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应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
第十条 备案应自海关总署签发《备案证书》 之日起生效。
备案的有效期为七年。
凡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七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在收到续展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续展的决定。
对不予续展的,海关总署应予书面通知并申明理由。
经海关总署批准续展的备案应自上届备案期满之次日起生效。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七年。
凡自备案续展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七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 (一)权利人的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情况发生变更的; (三)载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情况发生变更的; (四)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的;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专利申请资助优先和无偿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但该专项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已在我市实施或准备在我市实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
专利奖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市级专利奖项。
第七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全额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8000元;30%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600元;15%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6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专利申请资助优先和无偿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但该专项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已在我市实施或准备在我市实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
专利奖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市级专利奖项。
第七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全额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8000元;30%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600元;15%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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