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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江苏兴化方通不锈钢新材料获国家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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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推动与实施、专利服务市场管理等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遵循依法保护、鼓励创新、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鼓励支持专利开发利用,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机制,完善专利服务体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和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根据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贸易、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农业、公安、人事、税务、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维权援助机制,解决涉及专利的行业性或者区域性经济安全问题,为企业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提供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专利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对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第十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案件处理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自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通知书及有关证据副本;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受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专利技术鉴定机构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鉴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先行垫付。

案件结案后,鉴定费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分担。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认定。

请求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请求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是专利权利害关系人; (二)请求予以认定的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江苏兴化方通不锈钢新材料获国家发明专利



国庆假日期间,江苏省兴化市的江苏方通新型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研发的“铬锰铜钼奥氏体耐蚀耐磨不锈钢”(以下简称新材料)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对该新材料,《中国发明专利公告》这样陈述道:铬锰铜钼奥氏体耐蚀耐磨不锈钢强度、塑韧性及耐蚀耐磨性能,均达到国标304奥氏体不锈钢标准,其化学成份中镍含量为零,生产成本低。

“尽管不含镍,但该新材料运用锰、氮等元素,经过特殊工艺使新材料镍当量(相当于镍)达到了14%,而通常国标304不锈钢的镍含量只占8%。

新材料完全可以替代国标304不锈钢。

”上海钢研所高级工程师杨徐明说,国标304是常规使用的不锈钢材料,国内年需求量600万吨,该新材料的出现,将掀起不锈钢材料领域里的一场巨大革命! 经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检测,该新材料不仅具备了国标304的所有性能,其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指标都优于国标304,尤其突出的是其塑性延展力比国标304提高50%以上,盐雾耐蚀超过9.5级以上。

由于不含镍,其生产成本比国标304下降近四成。

10月11日,中国经济网记者来到新垛镇工业集中区的方通公司,在AOD精炼炉车间,只见一根根火红的钢锭从模具里渐次脱落。

“这就是发明的专利新材料。

”方通公司董事长方荣华向记者介绍,为研发这种新材料公司历经了4年多的跋涉。

现年44岁的方荣华早年毕业于南京农业机械化学校冶金专业班,12年前从事不锈钢经营,2000年办起了不锈钢企业,主要生产国标304不锈钢材料。

在生产经营中,一些客户常常询问方荣华能不能生产出比304材料便宜的不锈钢。

当时不锈钢里的重要成份镍,每吨价格40多万元。

镍主宰着不锈钢材料的价格。

“不锈钢要降下来,就必须减少镍的含量。

”方荣华说,2003年始公司便着手研发不含镍的不锈钢。

他们走访广东、浙江、河北等地著名的不锈钢市场,与上海金属研究院、上海钢研所、沈阳金属研究院的专家建立联系,向他们请教。

在他们的支持下,公司采用锰、氮等元素经特殊工艺处理的生成物替代镍,先后进行了16次的生产试验、检测。

每一次试验都需耗费材料等40万元,2006年底终于试验成功。

据介绍,生产一吨新材料,与国标304相比成本下降7000多元。

产品以每吨低于国标304材料3000元在浙江、广东市场推出,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当地客户纷纷称赞该材料为“拉伸王”、“耐蚀王”。

浙江永康富强不锈钢制品公司还运用该材料制作波纹管、生产保温杯。

“波纹管、保温杯这些塑性高的产品,一般的国标304难以适用,都要采用进口304。

” 为提高专利产品的质量,开拓和满足市场需求, 方通公司投资1700万元上马了10吨级的AOD精炼项目。

“眼下,月产1000多吨全被客户订购。



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立案和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 (一)印制、销售、使用或者进口伪造的专利证书、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 (二)印制、销售、使用或者进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 (三)印制、销售、使用或进口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被撤销、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其他专利标记; (四)制造、销售或进口有前三项所列标记的产品,使用有前三项所列标记的方法; (五)广告中谎称取得的,使用未授予专利申请和已经撤回或视为撤回、撤销、无效或终止的专利权做广告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专利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误认为专利方法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流通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工作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工商管理、版权、公安、海关、贸易、金融、广播电视、技术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助做好醒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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