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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利相似产品能卖吗,有色金属工业专利管理暂行规定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有专利相似产品能卖吗,有色金属工业专利管理暂行规定

有专利相似产品能卖吗



一、 相似如果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仍然侵权。

二、 专利侵权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

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有色金属工业专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有色金属工业系统的专利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专利管理处设在总公司科技部。

该处系有色金属工业系统的专利管理机关,并受理应由主管部门承办的专利事项。

具有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各地区公司)都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专利工作,并由地区公司归口管理本地区各有色金属工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具有承上启下的职能。

所在地没有地区公司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由总公司直接管理。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要切实做好专利管理和专利法、专利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建立、审批、备案、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十号公告《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专利局国专发法字(1986)第129号《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贯彻执行。

第六条 总公司系统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总公司专利管理处领导下工作,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设有地区公司的,由该地区公司代管。

各专利代理机构要主动与所在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密切关系。

第七条 各专利代理机构可依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工作章程和收费办法等,报总公司科技部审核,由地区公司代管的专利代理机构,由该地区公司审核,报总公司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 各专利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专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

第九条 有色金属工业系统各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应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内任职或兼职。

专利代理人应严格依法办事,对违背法律规定的委托应予拒绝,各单位要支持专利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均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专利工作,并应安排适当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组织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都要重视专利开发工作,对发明创造项目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申请的时机、国别等问题,要通盘考虑,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凡符合专利法要求又需要得到专利保护的,都要及时提出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后,需要向外国申专利的,应按中国专利局(85)国专发法字第135号文《关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规定执行。

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问题,应按中国专利局(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文《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予鼓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对有显著经济效果,已获得专利权的,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实施,双方可签订协议,妥善处理利益分配问题。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应在取得申请日后一个月内将申请文件的副本报总公司专利管理处备案。

职务发明创造的备案工作,由单位负责;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备案工作由承办的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所需的申请费、维持费和代理费等费用,可以由生产发展基金、科技费用或新产品试制费中列支。

维持专利权所需的年费,凡已生产产品的或已许可实施的可以打入生产成本或从许可实施收入中列支,未生产产品,也可以由生产发展基金或科技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各单位应严格按专利法第十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对积极从事发明创造,经济效益显著者,单位可以给予重奖。

专利代理和专利服务,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性质的工作,其收入分配可按国务院国发(8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文献检索费等扣除成本后,可将纯收入的5-10%作为酬金发给有关办案人员。

第十七条 凡属已获得专利权或已申请专利的有色金属生产建设所需的技术,有色金属工业系统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负有实施该技术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专利权人为实施许可目的尚需进行自我完善的研究,其经费有困难者,可请求有关部门签订有偿合同,或申请其他贷款,也可同使用方协商,在许可证合同中解决。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权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等,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以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在许可证贸易中,因故达不成协议者,可请求总公司科技部给予必要的协调。

对符合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总公司将给予计划许可。

对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请求中国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

第二十条 凡在执行科技攻关招标合同和其他横向合同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按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实施其专利时,除合同中已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都应签订许可合同,支付使用费。



期待政府为中小企业海外申请专利埋单



日前,财政部正式公布文件称,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中央财政正式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

每个专利项目最多将获得50万元的资助。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和解决就业的重要力量,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以10%的速度递增,其中涉外案件增加尤其明显,而当中80%涉及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自身的资本劣势和所承担的技术创新风险,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

在这样的困境中,国家提出为中小企业海外申请专利埋单,将更有效地管理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更大的价值,非常值得期待。

其一,中小企业大多规模比较小,资金和技术力量薄弱,而申请专利需要不少的人力和费用,尤其是国外的专利申请需要的费用更多,导致了不少中小企业宁愿自己苦心开发的专利技术被人抄袭也不愿意在专利海外申请上多投入。

现在,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给予资金支持与帮助,不仅减轻了中小企业海外申请专利的负担,而且增强了中小企业保护自己专利的底气,更调动了中小企业海外专利申请的主动性和热情,为中小企业持续、稳步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二,不少中小企业对到海外申请专利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花钱申请了专利,竞争对手就可以通过专利公告了解到自己的技术秘密,因而不愿意申请。

实际上,如果企业没有事先申请专利,一旦出现纠纷,将连最起码的诉讼权利都没有,甚至还会出现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而被迫受制于对方的情况。

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提供资金的帮助,加快了中小企业海外申请专利认知上的觉醒和提高,将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带来转机。

其三,一些中小企业有了创新成果后,未等申请专利,就抢先进行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而不能申请专利,从而给企业生存与发展造成致命性的打击。

此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在加快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的同时,加快专利技术的海外申请,保证企业研发并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在遭到专利诉讼时具有无可争辩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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